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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教师开除公职条件是什么(教师醉驾会不会开除公职)

2023.12.30 74人阅读
导读: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局对教师醉驾的处理是什么

教育局对教师醉驾视醉驾情况认定。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教育局不会给予严厉处分。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如果教师有醉驾的行为并被判处了拘役的处罚,一般会被开除公职,而事业单位是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判断,但是如果要开除人员,需要等到判决生效以后才能够开除。如果情况不严重,那么可以进行降低岗位来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教师醉酒驾驶会被开除公职吗

公职教师醉驾不会被开除公职,但会降低岗位或者受到学校处分。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教师醉驾不会开除公职,但若是由于教师醉驾的缘故,而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学校可以将该醉驾的教师开除,此时其驾驶证也会被吊销,并会被责令五年内不得再次考取驾照。

一、醉驾被抓会怎么样?

醉驾被抓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醉驾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车如何认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驶。根据相关规定: 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驶。

综上所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老师醉驾开除公职的情况是什么

一、老师 醉驾 开除公职的情况是什么 教师醉驾被判一个月 拘役 会开除公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判决,当然,不开除也是可以的。开除公职,需要等判决生效以后才能开除。一般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等处置方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 刑罚 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 罚金 :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 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什么是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 犯罪构成 。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综上所述,教师的职业也是属于一种事业单位了,而在这种单位工作的人要是负有刑事责任的,在单位上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而教师作为教书育人的角色,如果因为醉驾,被判处了一个月拘役的就会被开除公职了,应该以身作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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