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子女并非亲生如何要求赔偿

在线问法 时间: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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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甲男与乙女于2019年2月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2.判令乙女向甲男偿还占地款、给孩子购买的奶粉费用、生产孩子医疗费、抚养费、车辆首付款等费用135200元;3.判令乙女赔偿甲男精神抚慰金30000元;4.乙女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在离婚之后,发现子女并非亲生的赔偿行为的法律根据

 

在婚姻这条漫长的河流中,夫妇双方理应保持相互的忠诚,并共同维护和管理家庭的和谐。但是,当离婚后发现孩子并非亲生时,这无疑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冲击。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今天我们就来深入地讨论这件事情。

 

根据《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夫妇双方都应保持对彼此的忠诚。这绝不仅仅是口头上的说辞,它构成了婚姻关系的基础。关于离婚后的损害赔偿,《民法典》也有明确的条文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些情况,大家都比较熟悉,如果出现这些情况,没有错误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底线条款,为在离婚后发现子女并非亲生的情况下,是否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提供了一个探讨的空间。

 

让我们首先探讨一下,为什么我们的孩子不是亲生的,并可以被认为是“存在其他重大错误”。在婚姻生活中,孩子通常代表着夫妻之间的深厚情感,他们是家庭的明天和未来的期望。当其中一方意识到辛辛苦苦抚养了多年的孩子并不是他的亲生子女时,这一发现就像是晴天的霹雳。这样的欺诈行径严重背离了夫妇之间应有的忠诚,给那些没有犯错的一方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和物质上的损失。从心理角度看,那些没有犯错的人可能会沉浸在自我怀疑、愤怒和痛苦等消极情绪中,甚至可能开始质疑自己的人生价值。从财务角度分析,无过错方在毫不知情的前提下,为其孩子支付了巨额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因此,当子女并非亲生时,这种情况可以被视为“存在其他严重的错误”,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离婚之后发现孩子并非亲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成为了一个核心议题。该解释明确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各种因素,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方式、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况,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被告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如果侵权者犯下了严重的错误,例如故意掩盖孩子并非亲生的事实,那么可能需要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会相对增加。侵权行为的方式和发生的场合都会对赔偿金额产生影响。如果是通过恶意的欺诈手段,在公共场合给无辜的一方带来了巨大的羞辱,那么赔偿的金额也会随之上升。侵权行为导致的影响也是一个关键因素。如果无过错的一方因这一事件长时间处于心理痛苦之中,甚至对其工作和日常生活产生负面影响,那么赔偿的金额自然也不能低于应有的水平。对于侵权者的盈利状况,如果侵权者因欺诈行为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那么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也会将其纳入考虑。此外,侵权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被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状况也将对赔偿金额造成一定的影响。

 

总体来说,如果离婚后发现孩子并非亲生,并且没有犯错的一方要求赔偿,那么这是有足够法律支持的。《民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为无过错的一方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使他们在遭受重大打击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牢记,法律是公平的,不会让诚实的人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对离婚后子女非亲生赔偿情况的案例研究分析

 

离婚之后发现孩子并非亲生,这对当事人无疑是一个沉痛的打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这种情况并不是罕见的。接下来,我们将探讨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首先,我们来探讨昌平法院裁定李女士需向张先生支付37 万元赔偿的具体情况。在这一具体案例里,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后有了一个女儿。但是,在经历了离婚之后,张先生意外地意识到他的女儿并不是他的亲生子女。张先生觉得在他的婚姻生活中,他一直全心全意地照顾孩子,但却被蒙蔽,因此决定将李女士告上法庭。法庭作出的裁决主要基于《民法典》里关于夫妇之间应当保持相互忠诚的条款。李女士在婚姻生活中隐瞒了孩子并非张先生的亲生这一重要事实,这是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全面权衡了张先生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经济负担,这包括但不限于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以及张先生所经历的精神健康损害。关于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双方主要的争论焦点是。李女士觉得她的经济状况不佳,不能承受过高的赔偿金,而张先生则觉得自己受到了极大的心理冲击,因此赔偿金额应当更高。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的具体案例。在这起案件里,王先生在与刘女士离婚之后,意识到他的儿子并不是他的亲生儿子。王先生也以刘女士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为理由,要求刘女士为自己所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提供赔偿。在作出裁决时,法院参考了《民法典》中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条款,认定刘女士的行为为“存在其他重大过失”,因此可以考虑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在决定赔偿金额的过程中,法庭综合考虑了王先生养育孩子的时长、当地居民的生活状况以及刘女士的财务健康等多个方面。双方争论的核心问题是,刘女士是否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刘女士持有观点,认为王先生在抚养孩子的整个过程中也承担着某种程度的责任,因此不应单独由她来承担全部的赔偿。

 

除了前述的两个实例之外,还存在大量与之相似的情况。在这批案件里,法庭所作出的裁决主要是基于《民法典》里有关夫妻之间的忠诚责任以及离婚后的损害赔偿条款。确定赔偿金额的方法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是抚养孩子的时间长度,时间越长,赔偿金额可能就越高;其次是经济开销,涵盖了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方面;第三点是关于精神损害的程度:当事人所受到的精神伤害越严重,可能需要支付的赔偿金额也会相应增加;第四点关注的是当地居民的生活品质以及当事人的财务健康。

 

双方经常争论的核心问题是赔偿的具体金额和责任如何划分。其中一方觉得自己受到了沉重的打击和心灵的创伤,应当获得丰厚的赔偿;另外一方可能会因为经济问题或对方也承担了某种责任等原因,提出减少赔偿或共同承担责任的要求。

 

这批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思考和启示。首先,在婚姻生活中,夫妇双方都应该保持相互的忠诚和诚实守信的品质。如果某一方对重要的事实进行了隐瞒,这将对另一方造成极大的心理和身体伤害。再者,当离婚后发觉孩子并非亲生时,当事者应当迅速行动,确保自己的法定权利得到保护。可以通过搜集如亲子鉴定报告这样的证据,来确认孩子并非其亲生,并随后通过协议或法律途径寻求赔偿。在进行协商和法律诉讼的过程中,必须谨慎地保存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抚养孩子的费用证明以及与当事人的沟通记录。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重视诉讼的时效性,确保不因超出这一时限而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

 

总体来说,离婚后发现孩子并非亲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需要我们从法律、道德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思考和解决。我们期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分析,能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参照。

 

在离婚之后,如何应对发现子女并非亲生的赔偿问题

 

离婚之后意识到孩子并不是亲生的,这真的是令人内心感到震惊和冷淡的事情。但请保持冷静,我们需要找到合适的策略。

 

首先,我们来探讨如何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个孩子并不是我们的亲生孩子。在亲子鉴定中,这无疑是最优先考虑的。你可以秘密地收集孩子的头发、指甲等含有DNA的样本,并寻求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在收集样本时,请务必遵守法律,不要进行任何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如果我们可以找到孩子出生时的医院记录,检查是否存在任何可疑之处,这也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微小的细节,例如孩子的外貌与自己并无太多相似之处,周围的人也曾对此持怀疑态度,尽管这些并不能直接作为确凿的证据,但我们可以在内心深处为其保留一些记忆。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如何通过谈判或法律途径来寻求赔偿。如果可以通过协商来达成解决方案,那自然是件好事。你可以选择一个双方都信任的中介者,坐下来进行深入的对话。要求退还抚养费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多年来我抚养了一个与我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这笔钱不能白白浪费。在计算抚养费的过程中,必须将孩子的日常生活费用、教育开销等因素都详细地计算在内,确保每一项费用都被明确列出。对于精神损伤的赔偿是必须的,这对人们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从精神层面上,这已经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在进行协商时,我们应该持有坚定的态度,但也不应过于强硬,因为未来可能还会有面对面的机会,所以不应让关系变得过于紧张。

 

如果谈判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唯一的选择就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首先,我们需要寻找一个可靠的律师,他可以帮助我们梳理思绪,并为我们准备所有必要的证据。在提交的起诉书中,必须清晰地阐述自己的诉求,包括退还抚养费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两者都不能有任何遗漏。在作出裁决时,法庭会依据实际状况来确定赔偿的金额。通常情况下,抚养费的决定是基于实际的支出情况,而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则相对复杂,这需要考虑事件的严重性和对当事人产生的各种影响。

 

在谈判和法律诉讼的过程中,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特别关注。首先是关于诉讼的时效性,不应该拖延过长时间。通常情况下,从得知或应当意识到孩子并非亲生的那一天开始,在接下来的三年里,应当启动法律程序,否则法庭可能会拒绝处理。另外,关于证据的储存,我们必须确保收集到的证据得到妥善的保存,避免丢失或损坏它们。在法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必须积极地与法院合作,诚实地回答各种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我们可以这样说,面对这样的情况,没人愿意,但既然事情已经发生,就应该有勇气去面对。我们不能让自己吃亏,必须争取应得的赔偿。我们必须利用法律这一有力工具,来维护和保障我们的合法权利。我们不能仅仅因为觉得丢脸或遇到麻烦就选择默默忍受,这样是不可取的。我们必须昂首挺胸,为自己争取一个公平的待遇。

 

案例解析: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案号:(2021)豫02民终347号

 

审理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1-03-04

 

审理程序:二审

 

数据来源:普通案例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个案不具有指导性,仅用于学习研讨)

 

一审诉讼请求 

 

甲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甲男与乙女于2019年2月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2.判令乙女向甲男偿还占地款、给孩子购买的奶粉费用、生产孩子医疗费、抚养费、车辆首付款等费用135200元;3.判令乙女赔偿甲男精神抚慰金30000元;4.乙女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一审认定事实

 

甲男与乙女于2015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于2017年1月18日领取结婚证。2017年5月22日,乙女生育一女。

 

2019年2月3日,甲男、乙女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双方婚内女归乙女抚养,甲男不出抚养费,有探视权;甲男名下房产、车均归乙女;所有外债(包括房贷、信用卡)都归男方承担。

 

之后,甲男怀疑女儿并非其亲生,2020年9月21日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DNA亲子鉴定,检测咨询意见书载明检测材料:疑父,甲男的血样一份,疑女,编号为X的口腔试子一份。检验意见: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不支持甲男为女儿的生物学父亲。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本案中甲男与乙女与2019年2月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虽然系双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乙女隐瞒了女儿不是甲男亲生女的事实,导致甲男在分割财产时因重大误解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配的约定不是甲男的真实意思表示,现甲男请求撤销该协议中有关财产分配的部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甲男要求乙女偿还占地款、给孩子购买奶粉费用、生产孩子医疗费、孩子抚养费、车辆首付款等费用135200元,鉴于女儿非甲男亲生女,法院酌定乙女返还女儿抚养费20000元,其他诉讼请求,因未提交有效的证据,不予支持。

 

关于甲男要求的精神抚慰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乙女婚内出轨,与他人生育子女,给甲男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酌定乙女向甲男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

 

一、依法撤销甲男与乙女于2019年2月3日离婚协议第三条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二、乙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甲男已经支付的抚养费2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

 

三、驳回甲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主张

 

乙女上诉事实与理由:登记结婚前不存在夫妻忠实义务,撤销离婚协议已超时效。

 

被上诉人辩称

 

甲男辩称:

 

1.甲男与乙女2015年10月举行了结婚仪式成为夫妻,双方应尽忠诚义务。乙女因与他人婚外情导致怀孕,但离婚时及离婚后都没有告知孩子不是甲男的,离婚协议系甲男被欺骗的情况下所签订,应予撤销。

 

2.甲男自亲子鉴定结果出来至起诉时,间隔时间不到一年,不超诉讼时效。

 

二审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甲男在与乙女签订离婚协议时并不知道女儿不是其亲生女儿的事实,基于重大误解在财产分割上作出了较大让步。甲男2020年9月21日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DNA亲子鉴定,才知道不是其亲生女儿的事实,其于2020年10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法定期限。乙女关于甲男要求撤销协议的请求已超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精神抚慰金应否支持的问题。乙女怀孕时与甲男虽不存在婚姻关系,但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理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乙女与他人生育生子,有悖公序良俗,且其与甲男办理结婚登记时隐瞒了孩子并非甲男亲生的事实,侵犯了甲男作为乙女配偶的人身权益,给甲男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甲男有权要求乙女支付精神抚慰金。一审适用法律认定乙女系婚内出轨,适用法律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故对乙女关于其不应支付精神抚慰金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乙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已经失效,分别对应《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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