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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与特点有哪些

2024.01.06 262人阅读
导读:在效力上,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所有适格主体,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是具有普遍适用性和一般约束力,适用于广大公民或组织,而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主体具有直接的约束力,效力有时会受到特定情况或法律规定的限制,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 约 束力,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较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有什么法律分析: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

简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如下: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性质、特点和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一般规范形式存在的行政行为,它对一类或多类对象产生普遍的约束力。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是具有普遍适用性和一般约束力,适用于广大公民或组织。它通常是通过规章、规则、命令等形式表达,具有一般性的规范性内容。抽象行政行为的例子包括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等。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对具体个案或个别对象作出的行政行为,它对特定的个体或对象产生直接的约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是针对具体的个案或特定对象,具有具体性和个别约束力。它通常是行政机关对具体申请、投诉、申诉等事项做出的决定、批复、许可等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例子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

在效力上,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所有适格主体,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而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主体具有直接的约束力,效力有时会受到特定情况或法律规定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概念,它们常常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抽象行政行为往往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而具体行政行为又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和具体实施进行补充和细化。

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较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有

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较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有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行为规范性和准立法性、不可诉性。

资料扩展: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一般取狭义解。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较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有什么

法律分析: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 一 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 约 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 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 法 律特征,并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如果相对方对抽象行政行为有 异 议,认为它们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述规定中非常明确,被排除在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外的包括“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束力的决定、命令,即抽象行政行为。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行为结果是抽象规范的产生,故称。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扩展资料: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根据行政行为针对的人、事以及效力范围的不同划分的。要区分这两类,可以从以下标准判断:

第一,此行为是否可以多次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反复适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可以多次反复适用的。

第二,此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情,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不是特定的。

第三,此行为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已经发生的事项产生法律效力,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对将来的事项产生效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抽象行政行为

百度百科-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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