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的行为方式(票据诈骗量刑标准)
什么是票据诈骗罪中的票据,其行为方式有几种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有以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犯罪活动,从中牟利的目的;行为人必须实施金融票据诈骗行为;行为人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
一、什么是票据诈骗罪中的票据
票据是发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金融机构向受款人或持票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日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二、票据诈骗罪中的行为方式有几种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对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明确的列举,根据该规定,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对于本项行为,行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当然,要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凭他个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方面的证据得出结论。行为人在实际上还要有使用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没有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属于作废的票据,是区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这里的“作废”,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既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权人名义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用票据;将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收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票据法对开立支票存款账户,规定了明确的条件: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申请人必须存入一定的资金,有可靠的资信;申请人必须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此外还明确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当前实践中出现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情况比较复杂,但要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则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要有进行骗取财物的故意。
如果因单位内部缺乏健全的支票管理制度,对转账制度管理不严,把盖有印鉴的支票交给采购人员随身携带,而采购人员并不清楚本企业在银行账上有多少钱,如果购买大量货物,造成空头支票的情况出现,或者由于一些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结算、转账、汇款等业务时,拖延时间,“压单”、“压票”,使原本按正常期限应当到账的款项被拖延,使单位在出票时误以为钱已到账而开出空头支票等,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利用票据诈骗财物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票据诈骗的行为方式
票据诈骗的行为方式主要有: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知道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而故意冒充真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知道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已经作废,而故意冒充真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或者支票。主要是指行为人擅自以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票据权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常见的诈骗类型有哪些
诈骗的主要类型主要有: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等犯罪。
常见诈骗形式主要有:
1.刷单类诈骗
表现形式:骗子通过各类网站、微信群、QQ群、短信等发布刷单赚佣金的广告,在受害人上钩后,以刷一单低价的商品作为幌子,并快速将承诺的购物本金和刷单佣金返还。按此流程操作一到两次,逐渐获取受害人的信任。骗子在赢得信任后,要求受害人继续网购刷单,以刷单商品单价越高佣金越高为诱饵,诱使受害人投入更多的本金。此时,骗子开始找各种借口拖延兑付本金和佣金,以各种系统卡单、转账延迟、账户冻结等理由让受害人继续加大投入,最终造成大额财产损失。
2.虚假购物消费类
表现形式:骗子通过各种电商平台、聊天软件低价售卖物品,引诱被害人上当,在被害人付款后,将被害人拉黑。疫情爆发期间,全国各地涌现出的口罩、额温枪类诈骗案件,基本上都属于该类型诈骗。
3.代办信用卡、贷款类诈骗
表现形式:骗子通过网站、贷款APP、电话来电、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贷款、快速办理信用卡信息,称可为资金短缺者提供方便,而且利息低、额度高、无抵押、无需担保、放款快,以此忽悠借款人上钩;借款人信以为真后,骗子会以提前收取手续费、保证金、利息费、办卡费、服务费、解冻费、资料费、包装费、会员费等各种由头要求借款人转账,当借款人将钱款打入骗子提供的账户以后,骗子完成一轮骗局,消失了。
4.网络交友诱导赌博、投资类诈骗
表现形式:骗子通过技术手段盗取或模拟他人QQ号码、微信号、MSN账号等,然后以该账号主人的身份登录,通过留言、播放视频、聊天录像等方式,以生病住院、出事借钱、要求公司财务人员转账等理由,让对方转款,实施诈骗。
5.微信、QQ冒充老板或亲友类诈骗
表现形式:骗子通过技术手段盗取或模拟他人QQ号码、微信号、MSN账号等,然后以该账号主人的身份登录,通过留言、播放视频、聊天录像等方式,以生病住院、出事借钱、要求公司财务人员转账等理由,让对方转款,实施诈骗。
6.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
表现形式:骗子通过制作虚假网页、搭建虚假交易平台,以高回报、高收益诱使受害人投资所谓的贵金属、期货、现货、理财产品等,进行虚假交易,进而将被害人投入的资金转走,被害人被骗。
7.冒充公检法机关类诈骗
表现形式:骗子冒充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给被害人打电话,以涉嫌贩毒、洗钱、信用卡恶意透支、被他人盗用身份证后注册公司涉嫌犯罪等理由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并出示假的“通缉令”,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之后再以没收受害人全部银行存款相威胁,索要被害人银行卡账号、密码或者要求被害人将个人全部资金转到“安全账户”接受审查。受害人如果照办,即被骗。
对于犯诈骗罪的行为人,一般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诈骗分为以下四种常见类型:
1、利用盗号和网络游戏交易进行诈骗,冒名顶替向事主的聊天好友借钱;
2、网络购物诈骗,骗子以未收到货款或提出要汇款到一定数目方能将以前款项退还等各种理由迫使事主多次汇款;
3、网上中奖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传播软件随意向邮箱用户、网络游戏用户、即时通讯用户等发布中奖提示信息;
4、网络钓鱼诈骗,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假冒银行网站,当用户输入错误网址后,就会被引入这个假冒网站。
二、防止网络诈骗的方法:
1、不要主动与对方联系,拨打所谓的咨询电话,这样只能使您一步步上钩。
2、不要过分依赖网络,遇到有人借款,要牢记“不决断晚交钱,睡一觉过一天,再找亲人谈一谈”的口诀,多留一点时间给自己思考核实相关情况。
3、一旦发觉对方可能是骗子,马上停止汇款,防止扩大损失。
4、马上进行举报,可拨打官网客服电话、当地派出所电话或110报警电话,向有关部门进行求证或举报。
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
1、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2、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
3、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通常有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
4、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得财产,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金融诈骗的十种形式
一、调包诈骗;二、ATM诈骗;三、电话诈骗;四、勾结诈骗;五、假币诈骗;六、高息诈骗;七、引诱汇款诈骗;八、刷卡消费诈骗;九、虚假中奖诈骗;十、低息贷款诈骗。
【法律分析】
不法分子以做生意需保证金为借口,要受骗人在银行卡内存入大额现金,并要求告知银行卡密码,然后想办法用假卡与开户人手中的卡调包,在受骗人毫无知觉的情况下将钱全部取走。不法分子先在取款机上做手脚,并贴假告示“若卡被吞,请两天后持本人身份证补办。咨询电话:186732”。客户拨通此电话后,对方称是某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向该客户索取密码,客户将有关信息告诉对方,不法分子随后在别处利用所获得的相关信息冒充当事人将卡内钱取走。不法分子先将受害人的通讯联系关闭,再以受害人急需钱为借口,要求受害人的亲属向他们的账户汇款。不法分子由“原始”的伪造印鉴、伪造汇票,发展成从银行索要出存款单位的预留印鉴,甚至与银行人员内外勾结,虚开承兑汇票,再以存款单位的名义,贴现兑出现金非法占有。不法分子以群发短信方式,将“请把钱存到××银行,××账号,××先生”等短信内容大量发出。如果碰巧事主正打算汇款,收到此类汇款诈骗信息后,可能未经仔细核实,将钱直接汇到不法分子提供的银行账号上。还有的事主因拖欠别人钱款,收到此类诈骗信息时,自认为是催款的,没有落实真实姓名,便把钱汇入该银行账号。“刷卡消费”诈骗主要利用手机短信发送虚假的消费提示或中奖提示,诱骗客户拨打假冒的银行服务电话、银联信用卡管理中心、公安部门等部门的咨询电话,套取用户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进行诈骗。或者是通过手机短信发送持卡人在何处消费的提示,当持卡人拨打短信中提供的电话查证时,诈骗分子会诱导持卡人到ATM机取消自动转账功能,并提示操作程序(实际为转账操作程序),实际使客户账户内的存款被划转至诈骗分子的账户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