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诉讼需要准备哪些证据(工伤诉讼书怎么写模板)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证据
法律分析:申请工伤认定需要证据有:(一)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二)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三)伤者居民身份证或死者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v
工伤走法律程序需要什么证据
法律主观:
①要出具相关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工资卡,工作服,门禁卡等。 ②要证明是工伤的相关材料,比如出警记录、医院证明等。 劳动能力鉴定 相关材料。进行 工伤认定后 ,一定要去做劳动能力鉴定。实际支出费用相关材料。如实际使用医药费的证据、实际支出交通费的证据、实际支出护理费的证据等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我主张了工伤理赔,主张人应该举证哪些证据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一般有下列材料即可:
一、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构成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工资条;
四、医疗费用票据和费用清单;
五、病历资料。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伤认定需要什么证据
法律主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不给职工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己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由上可知,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的证据有,申请表,还有与劳动单位的关系证明书,以及医疗证明书。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起诉工伤赔偿需要哪些证据
法律分析:工伤起诉需要准备以下证据材料: 1、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2、如果构成伤残等级,需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劳动合同、工资账单、劳动能力鉴定发票、身份证复印件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起诉工伤赔偿需要哪些证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工伤申报证据清单有哪些
一、工伤申报证据清单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并通知单位和职工或亲属。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二、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构成工伤的种种情形,列举如下: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损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及劳动部的一些复函规定的可比照工伤处理的:
1、在本单位的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致病残或死亡的;
2、参加本单位或上级单位举行的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致残或死亡的;
3、因医疗事故导致伤残死亡的;
4、因工作调动在往返途中非本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
5、在前单位已医疗终结的工伤,调往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职工在工作中由于特殊原因(如加班加点)犯病而死亡的。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证据目录包括哪些
主要材料:劳动仲裁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必备)、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若构成伤残等级)、劳动合同、工资账单、医疗费用发票、劳动能力鉴定发票、身份证复印件等。
工伤职工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后,可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此时,工伤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