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养老保险金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时养老保险的分割方式是怎样的
夫妻离婚时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如何分割。
对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离婚时可以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预测应获得部分的养老保险不能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个人养老金如何分配
法律主观:
离婚财产养老金的分割:对于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直接进行分割即可。由于这个具体数额已经确定,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如果离婚前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参加了养老保险,但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所以将来到底能取得多少养老金就离婚时现有条件尚无法进行预先测算,暂时不进行分割。
法律客观: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此作出的解释,可以作为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是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然而,具此认为该部分养老保险金完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养老保险费的属性,是显失公平的。离婚时养老保险金的处理方法?实践中,大多数的审判机关采取以下解决方法:(一)双方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数额明确,在分割时刻操作性强,可按平等原则进行处理,即由领取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补付差额款即可。(二)双方只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由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将来到底能否领取养老保险金,能领取多少养老保险金尚未确定。这种情况,其分割不能按等差处理,只能按平等处理(三)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其他社会保险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身体因为一方伤害获得医疗费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养老保险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法律主观:
离婚 时可以分割的保险仅限于双方婚后买的保险,从种类上看商业保险都可以作为分割对象,而 社会保险 则仅限于 养老保险 可以分割。另外,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不予分割,比如说,本人作为被保险人因疾病、身体受到伤害的保险金视为个人财产,不管婚前婚后取得,均不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 作为分割,如个人因患重病或发生车祸取得的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离婚时如何分割
法律主观:
对于 养老保险金 的 离婚财产分割 :一般来讲,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一方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大于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一方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可根据双方已 缴纳养老保险 费的差额,判决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一方给未取得养老保险金的一方补付差额。但审判实践中也有例外:未开始领取保险金的一方已缴保险费额高于已开始领取保险金的一方所缴纳保险费额时,可按本文案例的处理办法补付差额款。以体现 夫妻共同财产 的平等原则。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6868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 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 或者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养老保险离婚如何分割?
法律主观:
养老保险离婚可以分割吗?一般认为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有几种不同的情形?如果夫妻双方离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还很远,那么,根本就无法预测将来的养老金到底有多少,还怎么分割养老保险金。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处于三种不同的情形: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二、离婚前双方缴交了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但离婚时双方均未退休,均未领取养老保险;三、是离婚时一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另一方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第一种情况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明确,在分割时可操作性强,按平等原则进行处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账户存储额进行平均分割,或由领取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补付差额即可。尚未开始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第二种与第三种情形如何分割是审判实践中的难题,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储存金额明确,可以据实分割;对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将来到底能否领取养老保险金、能领取多少养老保险金无法确定,不存在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情形。因其分割的可操作性较差,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尚不能确定,法院既不能按预测可能取得的保险金数额进行分割处理,也不能因为操作性差而不予处理。法院只能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已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总额为基准,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割。因个人死亡时间的不确定性,未退休之前死亡的,企业缴交的部分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返还给个人。依据养老保险法有关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交部分可以继承的规定,依照个人实际缴交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数为基数,本着利益平衡原则对此进行分割。在司法操作层面上可采取变通的办法,即以双方或一方的养老金账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工资所缴交的养老保险费数额为参照,将一方或高于对方的部分,按各半进行分割。这样既体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原则,又保障了养老保险金账户的个人专属性原则。
夫妻离婚基本养老金要怎样分割
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不能要求分割养老金;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养老金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关于夫妻离婚基本养老金要怎样分割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夫妻离婚基本养老金要怎样分割
1、夫妻离婚时,养老金按以下情形进行分割:
(1)、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不能要求分割养老金;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养老金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怎么分割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的分割如下: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在分割时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离婚前双方缴交了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但离婚时双方均未退休,均未领取养老保险的,以个人工资所缴交的养老保险费数额为参照,将一方或高于对方的部分,按各半进行分割。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离婚养老保险如何分配?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对养老保险的分割作了如下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对双方均已经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的,由于此时双方的养老保险金数额确定,资金到位,可以像其他共同财产那样进行分割。
2、对于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婚姻法解释中,未作出明确界定。根据法理,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发到个人工资账户中。此种情况下,养老保险金的数额也是确定的,只是资金尚未到账,可以作为双方的共同债权在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中进行折抵。
3、如果离婚前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参加了养老保险,但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所以将来到底能取得多少养老保险金就离婚时现有条件尚无法进行预先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对具体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可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养老金离婚时怎么分割
法律主观:
离婚 时夫妻一方尚未 退休 、不符合领取 养老保险 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 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 养老金 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 财产分割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婚姻法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则为双方按出资额共有,按份共有。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养老金按照规定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因此要是夫妻离婚的话,就可以对婚内取得的养老金要求进行分割,而原则上对养老金的分割也是一家一半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