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哪些(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一、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四、依靠群众原则;五、审判公开原则;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刑事诉讼原则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况包括4种: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周岁以上不满l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是,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刑事诉讼三个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有哪些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六个内容其实就是刑事诉讼的相关原则,这些在《刑事诉讼法》中其实都是有具体规定的,而法官审理刑事案件必须要遵循上述原则,否则的话就有可能出现程序违法的情况,这样不仅有可能出现冤假错案,还不利于对案件的处理。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下: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审判公开原则。
刑事诉讼的流程:
1、开庭。法庭审理的开始,是为从实体上审理案件作好准备。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2、法庭调查。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开始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
3、 法庭辩论。法庭经过调查,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也没有再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 评议、判决和宣判。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综上所述,法律有着秩序的意义,有着正义的意义,有着效率的意义,有着利益的意义,但法律对普通老百姓象征着保护与希望的意义。法律仍然以其独特的意义与威严捍卫着人们的合法权益。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守护着人们的希望的同时更维护着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为人民的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三个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5、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名词解释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包括: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等等。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法律解析:
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有: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如下: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审判公开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