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有没有隐私权(夫妻双方有隐私权吗)
夫妻之间还有隐私权吗?
法律分析:夫妻之间当然也有隐私权。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项分支权利,是公民与生俱来的,天然的权利。《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并将其与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并列,这并不因为夫妻关系的存续而有所偏废。在中国夫妻之间,父子之间,家庭之间这样的亲密关系更要讲究隐私权,更要讲究隐私权意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夫妻之间需要隐私权吗?
从法律层面来讲,并没有单独规定夫妻之间应该有隐 私 权,但是在人的最基本权利里,有隐 私 权。很显然,夫妻之间的隐 私 权,包含在个人隐私权这个最基本的权利里。通常来讲,和明白大道理的人容易谈感情。这也是为什么我必须先把大道理讲通的原因。
夫妻,作为人类最为紧密的关系之一,抛开隐 私 权,就知情权这一项,就应该达到相当深刻的程度。首先肯定这一点的前提下,我们来谈隐 私 权。这样的思考方法,是有利于夫妻感情的。
那些大家耳熟能详的,都能想到的,比如一些社会关系呀,比如一些财产情况呀,比如家庭状况呀,再比如个人喜好、生活经历、身体健康情况等等,这些明显的、容易区分的就不多说了。但需要说明的一点的是,你必须知道哪些属于知情权,哪些才能被称作隐 私。
夫妻之间相互保护好自己的隐 私,对维护和促进夫妻感情是有益而无害的。夫妻俩好的都跟一个人似的了,简直到了无话不谈的地步,可是有些小秘密,如果你不能够做到守口如瓶,传到对方耳朵里,反而会伤 害了对方。因为这里涉及到隐 私,我就不举具体的例子了。
扭头一想,一个例子都没有,怕是你不能很透彻地理解这些理儿。那就讲一个我同事的事儿吧,不提姓名,只说故事。她现在已经离婚了,目前单身。她和前夫是相亲的时候认识的,交往了一阵子,感觉也不错,不到半年就结婚了。婚后前夫发现她不是处女,然后她真诚起见,就把她和前任的故事一幕一幕讲给了他听。当时他说没关系,一点儿都不介意。可是在接下来的时日里,前夫总是挑她的毛病,明里暗里就拿她不是处女说事儿。最后的一次长谈,前夫告诉她说自己是一个很传统的男人,接受不了这个事儿。后来,他们就离婚了。
原则上,夫妻之间相互保护好隐 私,不仅代表着责任,信任,更多的还是尊重。而责任、信任和尊重,又是婚姻里最基础的东西。
有的夫妻,在实际的生活中,严重地违背了这一原则。翻看对方的手机,偷听对方的电话,从别人的嘴里打探对方的消息…其实这样做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夫妻之间隐私权,夫妻之间有哪些自由,隐私权
在法律上夫妻之间是有隐私权的,法律上每个人都有隐私权,具体包括。
1. 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由权。即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者支配。
2. 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相当广泛,从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知悉 、使用、披露或者公开个人生活信息。例如,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权利人的身体上隐秘的缺陷;不得占有、阅知权利人私生活信息的物质载体,如翻阅他人的日记本、存折等。
3. 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对个人信件、电报内容有权加以保密,有对自己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 其内容加以保密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窃听或者查阅。
4. 个人隐私使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隐私,并有权决定使用隐私的方式,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非法干涉。例如,自然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隐私写作个人传记,在传记中披露鲜为人知的个人生活信息,以提高传记的发行量。任何权利不得滥用,隐私权也不例外。自然人对自己隐私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例如,权利主体不得在公众场合展示自己的身体上隐秘部位的缺陷;不得任意使用与第三人隐私或者名誉有关的隐私。
但是鉴于是夫妻关系,彼此都有忠诚的义务,隐私权的范围需要相应缩小,如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配偶之间相互了解知悉是可以的,而第三人想要获知就可能侵犯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