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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

2024.01.05 203人阅读
导读:该办法规定了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职责和协作,建立了备案制度、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有助于提高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该办法明确了公民民族成分的定义、确认、登记、变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该办法关于公民的民族成分的规定:根据该办法,公民的民族成分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该办法规定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有助于避免随意更改或者滥用民族成分,防止民族成分的混乱和冲突,有助于促进民族团结。

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公民的民族身份只能依据什么的民族成分确认

《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公民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分确认、登记。

《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简介:

《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是国家民委和公安部于2015年6月16日公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公民民族成分的管理工作。该办法明确了公民民族成分的定义、确认、登记、变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该办法关于公民的民族成分的规定:

根据该办法,公民的民族成分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公民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分确认、登记,不能随意更改。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或者与养父母或继父母有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分一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一次。

申请变更民族成分:

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批、登记,并建立备案制度、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对于违反该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以上数据出自中国政府网。

该办法的意义:

1、促进民族团结

该办法体现了国家对于不同民族之间平等、尊重、团结和协调发展的方针和政策。该办法规定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有助于避免随意更改或者滥用民族成分,防止民族成分的混乱和冲突,有助于促进民族团结。

2、提供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该办法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监督。该办法规定了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职责和协作,建立了备案制度、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有助于提高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该办法体现了国家对于促进各民族之间交流、融合和发展的支持和鼓励。该办法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或者年满十八周岁但未超过二十周岁的公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供变更其民族成分的机会。

有利于增进其对父母双方或者养父母或继父母的认同感,有利于培养其对多元文化的尊重和包容,有利于激发其对祖国和中华民族的热爱。此外,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公民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什么的民族成份确认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公民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亲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从遥远的古代起,中华各民族人民的祖先就劳动、生息、繁衍在中华大地上,共同为中华文明和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而贡献自己的才智。据中国政府考察统计正式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共有56个,其他为未识别的民族。

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汉族人口比重最大,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91.51%左右,其它55个民族总人口偏少,约占全国总人口的8.49%左右,故称其为少数民族。

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的是壮族,人口超过1600万(2000年);最少的是珞巴族,人口不足3000人2000年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固有领土藏南地区的60万珞巴族人。

中国各民族分布的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汉族地区有少数民族聚居,少数民族地区有汉族居住。

这种分布格局是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间相互交往、流动而形成的。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但分布很广。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少数民族居住,绝大部分县级单位都有两个以上的民族居住。

中国的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云南、贵州、青海、四川、甘肃、黑龙江、辽宁、吉林、湖南、湖北、海南、台湾等省、自治区。中国民族成分最多的是云南省,有25个民族。

中国各民族分布的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汉族地区有少数民族聚居,少数民族地区有汉族居住。

这种分布格局是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间相互交往、流动而形成的。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但分布很广。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少数民族居住,绝大部分县级单位都有两个以上的民族居住。

中国的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云南、贵州、青海、四川、甘肃、黑龙江、辽宁、吉林、湖南、湖北、海南、台湾等省、自治区。中国民族成分最多的是云南省,有25个民族。

民族成分变更办法

法律分析:《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而制定的法规,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2015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法律主观:

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为:中国公民能否申请民族成份变更需要看中国公民是否年满十八岁。若是年满十八岁,那么就能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若是未满十八岁,那就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决定是否能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法律客观: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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