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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特征是什么(单位犯罪指的是什么)

2024.01.07 252人阅读
导读:【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刑法 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单位犯罪的概念是: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集体研究决定或者主要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刑法分则中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特点包括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犯罪。

在单位犯罪中,单位的犯罪意志来源于决策者的意志,单位的犯罪行为体现为实施者的行为。由于单位是独立的犯罪主体,可以独立地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刑法规定对犯罪的单位可以判处罚金。

单位成员在其职责或单位授权范围内从事活动,法律后果归属于单位,单位及单位成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具有双重机制,即表层是单位成员的犯罪行为,深层是单位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不应理解为单纯的以单位为主体的单一犯罪,而应是由单位与直接实施犯罪的单位责任人员为主体共同构成的、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并列的嵌套式共同犯罪。所谓“嵌套”,是指尽管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均因其各自的犯罪行为而承担着独立的行为责任。

但在这种犯罪中,单位与其成员的意志与行为均互为表里,在客观上看似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在单位犯罪中应承担相对独立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在形式上就只能依赖于单位这个外壳才可能在刑法中独立存在。在罗马法中,法人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在完成其目的事业的范围内具有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能力。由于法人无行为能力,因而必然得出结论:法人不能犯罪。

依据法人实在说,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属于现实的社会实体,法人机构及其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应视同法人的直接行为。

单位犯罪特征?

单位犯罪的特征是:

1、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犯罪;

2、单位犯罪是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位须具备何种特征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法律分析:单位须具备以下特征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第一,合法性,即必须是依法成立或经有权机关批准合法存在的组织。

第二,组织性,即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形式。

第三,独立性,即具有独立支配的资产或资金,能独立从事民事、经济活动,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是什么?

“ 单位犯罪 ”是区别与“ 共同犯罪 ”的,二者虽然都是集体犯罪但是的主要区别是犯罪产生的时间,犯罪意图在实施之前产生的是单位犯罪,犯罪意图在实施之后产生的是共同犯罪。今天就为大家介绍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 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刑法 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单位犯罪的概念是: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集体研究决定或者主要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刑法分则中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的复合性。 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其本身是由自然人组成的,但又不是自然人的简单组合,“而是一种既不能脱离自然人而孤独存在,又可以在形式上先于单位成员而构成的特定组织形式。”自然人随意组合在一起实施共同犯罪,那不是法律上的单位犯罪,只是普通的自然人共同犯罪。自然人只有与单位这种组织形式相结合,且作为单位系统的构成要素起作用从属于单位,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部分。简言之,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复合的、重叠的。这种复合主体,是由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社会组织)为形式,以自然人(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内容组成的特别主体。在单位犯罪的构成中,它统称为一个主体——单位,但在具体量刑时又可以一分为二,对单位和单位成员(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处刑。 2.主观罪过的多样性。 对于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在学术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具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应当具有多样性,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还存在混合罪过形式。首先在意识因素上,单位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后果预见性有明确的认识能力,这是通过单位内部的决策人员的认识表现出来的,也就是说单位的整体意志体现是通过单位的决策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的行为所表现出来。决策人员在行为性质的认识上是明知而为之且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还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都将反映到单位的整体意志和意识上来,这是单位犯罪罪过形式多样性的应然根据。 其次,刑法关于故意犯罪和 过失犯罪 的规定对单位犯罪是适用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是其主观罪过多样性的实然根据。虽然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大多数单位犯罪是故意犯罪,但同时也规定了少数单位过失犯罪。我国1990年9月颁布的《铁路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 法规 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15条(新刑法第13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 罚金 ,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有关单位过失犯罪的立法例证,开启了我国单位过失犯罪立法的先河。 另外,刑法第137条重大安全事故罪和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等的罪过形式很难明确划定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而表现出一种二者兼有的混合罪过形式。再次,规定单位犯罪主观罪过多样性是社会发展的立法需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社会组织)的增多,单位犯罪的情况愈加复杂,其主观罪过也必将呈现多样化。以法人犯罪理论、立法较为发达的英、美诸国为例,其最初有关法人(单位)犯罪的立法和判例所规制的重点之一,便是法人在 环境污染 或侵犯消费者利益方面的过失犯罪。所以,我们不难看出,单位过失犯罪的存在是应然的,也是实然的,不容置疑的。我们不能无视单位犯罪罪过的多样性。 3.客观表现的整体性。 任何一种犯罪,都是通过一定的客观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表现出来的,同样,在单位犯罪这个动态的犯罪实施过程中,所有的行为归根结底也都是以自然人作为或不作为得以客观再现的。但这种表现过程与自然人犯罪有着根本的不同,即它是以单位的整体性为基础的,个人的行为都必须体现出整个单位的意志,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单位犯罪。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有领导、有分工、有组织的行为,无论是作为的还是不作为的,都不再是纯粹的个人目的和私利,但如果是以单位的整体意志表现出来,即为单位犯罪,否则就不构成单位犯罪。所以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体现单位整体意志的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 4.严格的法定性。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都必须有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即具有法定性,这在探讨单位犯罪时所不能忽视的。在我国,单位都是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组织,特别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都有一定的职权,其利用职权进行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比自然人个人犯罪更为严重,影响更大;同样,对单位犯罪的错判、错罚、滥判、滥罚,不仅有碍于单位正当职权的行使,而且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影响远大于自然人。因此,国家立法严惩单位犯罪活动时,就必须以条文明文规定的形式严格界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及范围。我们都知道,不是任何犯罪都是可以由单位构成的,有些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才能实施,单位是不能实施的,如 强奸罪 、 抢劫罪 、 重婚罪 等等。所以,刑法在规定单位犯罪时大多采用“单位犯前款罪?”的明示单位列款项的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就更增加了单位犯罪法定的严格。 综上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是根据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其重点阐述了单位犯罪的概念,而且单位犯罪具有复和性和多样性等特点。我们在发现单位犯罪的苗头是不要盲目的参与,要第一时间报警,以免带来牢狱之灾。如果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

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单位犯罪的特点

1、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

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本身犯罪,但具体犯罪行为需要决定者与实施者。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仅仅为单位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也不成立单位犯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指为单位本身谋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由单位本身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享有。

单位犯罪的主体

1、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具有其特殊的经济利益。因此,公司是常见的单位犯罪的主体。

2、企业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职能活动的组织。

4、机关

我国刑法规定,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5、团体

团体,又称为社会团体,是指各种群众团体组织。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位犯罪的犯罪特征有哪些

您好,其特征包括如下: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1、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判断犯罪行为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25日

2、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单位犯罪的特征

【法律分析】

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有显著不同的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基本特征如下: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位犯罪的概念是什么

单位犯罪 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实施的,具有危害性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单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按照单位犯罪定罪处罚。 刑法 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要属于破坏经济秩序、环境资源、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单位犯罪的特征表现为: (1)为了单位的利益(非个人利益)。单位犯罪必须是为单位利益,不能为个人利益。如果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最后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某几个人所有,那就是为个人利益犯罪,只能按自然人个人犯罪处理。 (2)以单位的名义。如果以个人名义,只能按个人犯罪定罪处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 违法所得 已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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