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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协议当事人可以泄露商业秘密吗

2024.01.07 689人阅读
导读:

合同协议中可以泄露商业秘密吗?

非协议当事人不可以泄露商业秘密。非协议当事人,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也不可以泄露商业秘密,因泄露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有:加强保密区域的管理、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分解工资结构增加保密津贴、订立守密协议、与协作方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合同。以下是具体分析《民法典》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法律其他规定。

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或者是解除或者是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的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个人牟利的相关活动。

2、如果不是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或企业允诺前,不可以擅自披露,或者是使用或者是允许他人进行使用,其所掌握相关的企业商业秘密进行牟利。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商业秘密保护更多的是强调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或者是保密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从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否具有约定义务的角度,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根据与权利人的合同或者规章制度负有保密义务的特定人(包括权利人职工和交易相对人);二是与权利人没有约定义务的任何人。

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使用或者转让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以其他正当方式取得的与他人的技术秘密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秘密的,不属于侵犯他人技术秘密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通过合法的参观访问或者对合法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反向工程手段掌握相关技术的,属于以其他正当方式取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签订保密协议泄露商业秘密的案例分析

甲公司控告赵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必须证明其自行研究的软件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即证明软件技术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保护性"。因为软件技术是甲公司自行研究的,要证明其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并不难,关键是要证明其“保护性”。甲公司虽然与赵某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但只要能够证明已经采取了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措施,例如:公司有完善的保密制度、在岗位职责中有保密条款、项目任务书中有保密条款、对开发的软件技术有商业秘密属性标记和访问控制要求、有保密意识和要求培训记录等,即可证明甲公司对软件技术采取了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软件技术具有“保护性”,从而证明开放的软件技术属于商业秘密。

公司与雇佣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不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条件,只要公司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即便没有保密协议,无论是在职或离职,员工也必须承担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否则就是违法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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