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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回来的成立自首吗

2024.01.07 335人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被告人在已经被司法机关抓获,后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后又出于何种目的投案,若认定为自首即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做法无法体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一立法宗旨,相反对同类型案件中未逃跑反而不能认定为自首又不能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被告人而言明显与量刑均衡原则相违背,势必造成较坏的社会效果。

逃跑后自首算自首吗

法律主观:

自首后逃跑又投案的不算作自首。因为与《刑法》的目的与基本原则相悖,不符合法律犯罪分子因其犯罪行为尚未关于自首规定的条件。自首满足一定法定条件后可以取保候审。

一、自首后逃跑又投案的算作自首吗?

自首后逃跑又投案的不算作自首。理由如下:

1.不符合法律以电话方式或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再主动到案或亲属陪同等方式均视为主动直接投案,但发生的前提是犯罪分子因其犯罪行为尚未关于自首的规定。所谓自首即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及所知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2.与《刑法》的目的与基本原则相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对自首犯在量刑上有明确规定,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已经被司法机关抓获,后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后又出于何种目的投案,若认定为自首即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做法无法体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一立法宗旨,相反对同类型案件中未逃跑反而不能认定为自首又不能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被告人而言明显与量刑均衡原则相违背,势必造成较坏的社会效果。

另外根据《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第三款规定,在限令期限内,自动投案的在逃犯罪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取保期间逃跑又自动到案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吗?

自动投案应在受到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刑法》第六十七条将自动投案限定在犯罪以后,祝某的行为表面上符合该规定,但犯罪以后的时段太长,应结合自首制度的性质、功能、目的对自动投案作出时间节点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司法解释对自动投案的时间节点作出限定。因此,祝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时间条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又自动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吗?

法律分析: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又自动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属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犯罪人脱离了办案机关的控制,则案件回到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在案的状态,因此其脱逃后基于自己的意志积极主动投案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投案,在实质上没有差别,都可视为是自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自首后又逃跑是自首吗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自首后,要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回来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构成自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后逃跑又投案的算作自首吗?

自首后逃跑又投案的是不能算作自首行为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下罪行后主动到公安局自首,但在中途逃跑后最后又投案的,已经不能算作自首行为了。但是考虑其最终还是主动投案,考虑适当减轻刑罚。

一、自首后逃跑又投案的算作自首吗?

自首后逃跑又投案的是不能算作自首行为的。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二、投案自首的概念是什么?

投案自首就是罪犯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时间。审理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动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说服然后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后必须交代一切犯罪事实,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办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经过不算自首,如交代了执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线索或事件还可以在量刑上减轻。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但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从时间上来说,投案在前,自首在后。

三、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在逃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限令所有在逃犯罪人员,在规定期间内到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

(二)在逃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限令期限内,自动投案的在逃犯罪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在逃犯罪人员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五)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脱逃的服刑人员投案自首的,在追究其脱逃等犯罪刑事责任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七)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投案自首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具备条件的,可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八)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原则上给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九)凡知悉在逃犯罪人员情况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严格为检举揭发人员保密,并对其依法予以保护。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及时抓获在逃犯罪人员,并得以侦破重特大案件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为在逃犯罪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等帮助其逃匿,不得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在逃犯罪人员。如果查实,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凡在通告期间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坚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缉捕归案,并依法严惩。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首是一种受到鼓励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如果在自己或者他人的劝说下能够对自己犯下的罪行争取自首,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减轻责罚。如果恶意躲避,一旦被公安机关抓获将会受到比原本更加严重的刑罚,因此国家是鼓励自首的。

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又投案的行为可否认定

对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自动投案的犯罪分子,应将此自动投案情节视为“减轻(或基本消除)脱逃行为的不利影响”的一个酌定情节。如果行为人以前也系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如果其以前系“被动归案”的,则在决定“没收保证金、改变强制措施”和量刑时给予适当考虑。

法理解析:

司法上设立自首制度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使犯罪分子尽早归案,从而有利于尽快查明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如果公安机关对某一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实际抓获(被动归案)且已对其进行了讯问,其针对特定的犯罪事实是否属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就已成为一种既定的客观事实,不再以犯罪嫌疑人的意志为转移。被动归案后的脱逃虽然也造成事实上的“未归案”,但其已不可能真正“再回到从前”,毕竟已进行了相关的诉讼程序,其归案情况已成为一种“过去时”。 故即使脱逃后再主动投案,也不可能再返回去改变其在以前是被动归案的客观事实。从诉讼程序上看,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即进行了相关的诉讼程序,而脱逃行为则暂时中断了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程序,脱逃后的投案行为,其结果也只是使其恢复到接受司法机关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状态中,故只能看作是犯罪分子对脱逃行为的补救。因此,对已经因某一犯罪事实被动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其已经失去了对此罪进行自首的条件。

自首的认定应针对某一个特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在此罪中是自首并不意味着在彼罪中是自首,同样,在此罪中是自动投案,不一定在彼罪中也是自动投案。例如,某犯罪嫌疑人因犯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从看守所脱逃,然后在被追捕过程中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抢劫和脱逃的犯罪事实,这能否对抢劫罪和脱逃罪都成立自首呢。显然只能构成对脱逃罪的自首,即此自首只能对脱逃罪产生影响,而不能再返回去影响到抢劫罪的情节。如果将脱逃后的状态等同于一直未归案的原始状态,将会使犯罪分子就某一罪行是否属于“自动投案”变得完全不确定,在侦查阶段未自动投案的,在公诉阶段可以自动投案;在一审期间未自动投案的犯罪分子,在二审期间可以自动投案,甚至在服刑期间还可以进行自动投案,只要先脱逃再投案就行了,这在司法实践中显得十分荒谬。

犯罪嫌疑人自首后被取保候审,后又逃脱,然后又自动投案,还能不能算投案自首?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自动投案的,不构成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构成自首的情况主要是二种:一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该逃跑行为不构成新的犯罪,之后自动投案的,不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况,不属于此情况下的自首。

根据上述第二种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才构成自首。而在本案中,既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说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其原有的犯罪事实,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主动归案的,但没有交待新的犯罪事实的,依法不构成自首。

如果是交待了新的犯罪事实的,那也只是针对新的犯罪事实而言构成自首,对原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仍不构成自首。

《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取保候审逃脱后又自动归案是自首吗 如何认定自首行为

一、怎样认定自首行为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哪些情节不能认定为自首

不能认定自首的情节有以下几种: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

2、投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

3、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或不知道他人报案,而是其亲友暗中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的,不应视为自首。

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投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法律分析: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投案的,能认定为自首。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成立特别自首。而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能成立一般自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自动投案能否构成自首

此类行为不具有自首情节。具体理由:被告人被采取取保候审,在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嗣后虽然具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但由于之前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失去自动投案的前提条件,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 首先,此行为不符合一般自首规定。我国刑法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类型。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符合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理论实践中,多侧重于对行为人如实供述罪行的研究,而对自动投案是否应加以条件的限制,几乎没有涉及。自动投案,准确语境应是犯罪以后在人身未受到司法机关限制前提下的投案主动性,行为人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这也是自动投案的应有之义,而刑法之所以没有明确规定,主要源于立法技术需要。这也是区别于特别自首的重要方面。因此,虽然再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鉴于其先已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因此不具备自动投案的前提条件,逃跑后复又主动投案,虽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仍不能认定为自首。 其次,此行为也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别自首条件。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虽然被取保候审,如不属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因此也不能认定为特别自首。 再次,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为躲避法律责任而逃跑,本应受到否定性评价,相反如果因其复又自动投案而得到豁免权利,与法律精神相悖,更促使了部分行为人效仿的恶果,增加司法成本,也表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并没有减小。“任何人不得从他的违法行为中获利”。也不能从其事后违法行为中获得自首的认定;否则,就是对司法公正性的严重损害。 第四,对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自动投案的量刑。由于没有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予以变更强制措施。但鉴于嗣后又主动投案,系悔罪表现,应受到肯定,在量刑上仍可以从轻处罚。并且,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宣判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仍应认定为自首”。间接上,在司法中也承认了给予行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当然,在具体量刑幅度上也应该考虑行为人的反复因素。 综合以上分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以后虽自动投案,仍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如果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法酌情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包括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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