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如何的
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停止侵权行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那些
法律分析: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除此外,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具体侵权人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侵权人实际实施的侵权行为作出定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承担新闻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分别就承担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方式进行了规定,新闻侵权责任也适格于这些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相关链接:《有关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新闻侵权的界定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主体是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也包括其他公民或法人。新闻媒介是指从事新闻采编和传播的单位,即法人,如电视台、电台、报刊社等;新闻从业人员主要是指新闻单位中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工作人员。但非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工作,如给新闻单位投稿的其他作者,其提供的新闻稿源如果内容侵害他人权益时。
同样构成新闻侵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主要有新闻侵害着作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儿种行为。
二、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也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负侵权责任的根据。在我国新闻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新闻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主要有新闻侵害着作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几种行为。只要违反了法律对这些规定的一般性保护条款,使他人受到侵害,就应视为违法。
新闻侵权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新闻侵权借助于新闻媒体的公开传播来实现对他人人格等合法权益受损。承受恐俱、悲伤、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或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新闻侵权往往呈现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较为严重。
新闻侵权人存在过错。在侵权行为中,损害事实的存在是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所致。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过错事实明确无可辩驳。过失所致侵权犹如司机驾车无意中撞伤人一样,有不可能推卸的法律责任。检验是否有过错的标准应该是客观的,即通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来判断其主观过错有无。
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必然是侵权行为造成的。正当的新闻批评虽然会使被批评人受到社会的谴责,似乎他的名誉受到了伤害,但这种批评和谴责是真实的,是与他的不良表现相符合的,所以不构成什么侵权。只有以虚假事实指责他人,给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贬低性的评价,这才构成侵权。
三、新闻侵权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一旦发生新闻侵权行为,应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承担民事责任有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两种途径。主要方式:
,.更正与答辩。发表更正与答辩是新闻机构对所刊发的不真实、不公正的内容履行的一种职责。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该法规第二十八条规定:“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受害人对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依法要求加害人停止实施。这种形式主要适应于各种正在进行的或处于持续状态的新闻侵权,对于已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新闻侵权不适用。特别注意的是,停止侵害应当包括防止侵害,如某些诽谤性的新闻作品即将发表或传播。为
阻止该作品传播,受害人有权要求法院禁止该作品的发表和传播。停止侵害的请求权只能由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既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也呵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做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对他人名誉、隐私、姓名、肖像等人格权的侵犯,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都廊采取公开的形式进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恢复名誉的范围一般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的原谅。赔礼道歉不以公开进行为要件,但其内容须事先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可采取口头方式或书面形式。在诉讼中,当事人用赔礼道歉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还应当在《判决书》中阐明。”
赔偿损失。新闻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分为两部分,一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是指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又称非财产损害赔偿,是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精神损害所作的赔偿。赔偿的数额主要视受害人的受害程度、损失的大小来决定,且须遵循公平责任原则。新闻侵权损害赔偿既是一种债,又是一项民事责任。”
四、避免新闻侵权行为发生的对策.舆论监督不能超越自己职责范围作为媒体记者,不得以“无冕之王”的身份超越行政、司法程序,在涉及某一问题或事件的批评性报道中越俎代庖,更不能轻易作出是非评判,干扰司法审判。应该做到:不猎奇、不炒作,不使问题复杂化,着眼于解决问题,促使矛盾向好的方面转化。记者实施舆论监督的目的就是促进问题全面客观公正的解决。也就是说,当问题已经解决了,我们的目的也就达到了,不一定非要写出稿子,进行曝光。这也正是舆论监督的核心价值。对于不宜公开的调查采访结果,可以通过《内参》的渠道反映给中央、省、市领导。
舆论监督应掌握好报道的尺度要掌握相关政策、纪律及采访报道原则,做到“帮忙不添乱”。适时、适度、公开、客观、公正、恰当的舆论监得可以切中时弊,警醒世人,引起各级政府的币视,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严格批评性报道的审批程序,注意发稿时机、数量、内容、分寸。要杜绝采访不实的报道或以偏概全的报道。以免引起新闻官司和不必要的纠纷。新闻工作者从事舆论监督时,一定要把握“慎重选材,斟词酌句,报道客观”的原则。
熟悉相关免责条款,娴熟采访技巧依据到目前为止的法律规定精神,在以下三个方面对舆论监督者是可以免责的:
新闻索材出自国家机关的公开文书和公开行为的。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解释》第九条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撰写、发表批评性文章,只要文章中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且没有侮辱人格内容的,即可免责。
总之,
新闻侵权引起纠纷酿成诉讼时,在确定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确保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的基本原则下,首先应当从维护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所担负的特殊使命出发,实事求是地依法对新闻媒体的责任予以豁免和限制,以维护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公信度及礼会的公共利益;其次,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理当自重、自律,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成为全社会遵纪守法的楷模,切不可以无冕之王自居而自高自大、自欺欺人。甚至于目无法纪充当执法机构及审判人员等。重法、学法、懂法、守法,既是时代的呼唤,又是现实社会给新闻工作者提出的迫切要求。
新闻侵权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新闻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仍应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责任确定上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新闻侵权的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要同样地加以重视在实践中往往重视非财产形式,忽视财产形式制裁的运用。固然,新闻侵权的客体主要是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非财产责任的适用非常重要。但是有时单纯的非财产责任方式往往不能达到目的,需要与财产责任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惩罚侵权人、补偿受害人、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作用。
新闻侵权责任的合理分担原则上,作者和新闻单位是共同侵权人,由双方连带负赔偿责任。但实际上,在新闻侵权中,作者和新闻单位双方的行为都是独立的,一般来讲没有共同的意识联络。而且双方行为的心理状态也不同,因此不宜判定连带责任,可以按照各方在侵权行为中所体现的心理状态和行为状况,确定其所应承担的责任。但是,如果作者和新闻单位双方串通,则可以判决他们负连带责任。
财产责任的数额要适度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至今还没有确定的数额。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数额太低起不到赔偿损失应有的作用,数额太高不符合我国国情。但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赔偿数额过低,起不到制裁侵权人的作用。
注意适当适用非财产责任形式侵害人格权最主要的责任形式是非财产责任形式,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书面材料的内容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核同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范围与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应相一致。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在新闻侵权中一般是禁止刊有侵权新闻的报纸、杂志继续发行。但对此措施的采取要慎重。
现在的新闻侵权中还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非财产责任方式的适用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这往往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有些情况下新闻侵权无法采取恢复名誉这种责任形式。尤其是在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场合。法律规定的恢复名誉的方式往
往成为隐私权传播的渠道,对当事人更为不利;②赔礼道歉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有许多侵权人敷衍几句了事,法官也没有办法;③还有一个问题,也是最棘手的问题,就是侵权人不赔礼道歉怎么办。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时所适用的强制措施,当采取罚金等强制措施后侵权人仍不赔礼道歉,法律就没有办法了。赔礼道歉又不能别人代替。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当侵权人拒不履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时,用科以惩罚性赔偿金的方法,将会收到一定的效果。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消除影响;
8、恢复名誉。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情况如下: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综上所述,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