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无帮助义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
法律主观:
离婚时,如果一方有生活困难的情形,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所谓的适当帮助是指在不影响提供帮助的一方的生活的前提下,对生活困难一方给予一次性帮助。实行帮助的具体方式可以由双方协议决定,双方协议不成的或者另一方不愿意帮助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论述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性质、条件、具体办法。
【答案】: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性质:经济帮助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扶养义务。它不是扶养义务的延续,而是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一种善后措施。
(2)条件:经济帮助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时间上的条件,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间发生的困难都可要求帮助。第二,受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第三,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帮助的程度是其力所能及的。
(3)具体办法:经济帮助的数额、期限、给付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法院判决。第一,提供帮助的一方应该是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帮助。第二,受助方年龄较轻且劳动能力,多采用一次性支付帮助费用的办法。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应作较为长期的妥善安排。第三,受助方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再婚的,帮助方可以停止给付。第四,原定经济帮助计划执行完毕后,受助方继续要求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就要帮助吗
法律分析:不需要。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男女之间虽因离婚而终止了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但离婚时一方如有生活困难的情形,另一方仍有予以帮助的责任。但是,这种离婚时对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并不是夫妻间扶养关系的延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已经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这种离婚后的经济帮助,是由于原来的婚姻关系而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是具有一定条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还有责任吗
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还有帮助义务的。但需要对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有负担能力才可以。且具体的帮助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还有帮助义务吗
法律主观:
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帮助义务。但仅限于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的,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并且具体的帮助办法由双方协议,如果双方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就要帮助吗?
这是一个非常敏感且复杂的问题。我的看法如下:
首先,离婚后双方的关系并非完全的束缚或责备,在某种程度上仍需互相体谅。如果离婚并非因一方难以谅解的过错导致,在对方生活陷入困境时,提供一定的帮助也符合人性。但是,帮助的方式和程度需要审慎衡量,避免给人一种错觉或不合时宜的期待。
其次,离婚后的生活状况并不完全是另一方义不容辞的责任,人生的种种变化难以预料。如果一方的生活出现危机,另一方提供适度的帮助固然体现人性,但是并非必须要无限地责任或弥补。在提供帮助的同时,也需要明确双方的关系定位,避免产生误导。
再者,向对方寻求帮助也需要考虑对方现在的生活状况。如果另一方也存在一定的生活困难,那么即便有诚意也难以提供具体的帮助,这也需要理解。人生各有所需,离婚后更需要各自为生,这也是现实。如果一方产生生活危机,也应首先考虑自身的努力途径,而非完全寄希望于另一方。
所以,我的看法是:离婚后如果对方生活陷入困境,提供适度的帮助体现人性。但是帮助的方式和程度需要审慎考量,避免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离婚后的生活状况不是完全的责任,各自为生也是现实。一方向另一方寻求帮助前也应首先考量自身的解决途径,同时也需要体谅对方现状。
离婚后重新开始,各自生活,这是真正重拾自我的开始。我由衷地希望每一位离婚者都能在结束中找到新的生命力,在被迫独立中学习成长,最终走向属于自己的全新人生。
离婚后夫妻扶养义务
法律分析: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离婚时该义务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离婚后不再有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只有当一方生活存在困难时,另一方才具有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该义务不是支付扶养费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要提供帮助吗
法律分析:一、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要提供帮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要帮助生活困难一方的条件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部给予适当帮助。
离婚时,一方因生活困难需要另一方帮助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在离婚时已实际存在,而不是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都必须给予帮助;
2、一方生活困难是:没有住房;、失去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情况;
3、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
4、生活困难的一方没有再结婚组成新的家庭。
三、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方式
经济帮助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没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2、有其他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数额可按提供帮助的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决定。
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以解决生活困难的要求是错误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是指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分的权得。
因此,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在平等处分共同财产之后,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同时提出的经济帮助也要从另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出发,而不是过高的、随意的要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如果在夫妻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那另一方需要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对于提供的帮助,首先还是由当事人协商之后确定,但如果产生了纠纷,也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一方对生活困难一方有扶助义务吗
法律分析:没有扶助义务。离婚一方对生活困难一方有经济上的帮助义务,而不是扶助义务。其在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就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如果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对经济困难一方适当的帮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