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住房公积金也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公证给夫妻一方吗!)
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离婚后,如果未经协商或者判决,住房公积金仍然属于原来的个人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权使用和分配。但是,在夫妻离婚后,如果没有经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仍然属于各自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对住房公积金的分配方式,那么该约定应当得到尊重并予以执行。但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则需要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除此之外,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曾经单独购买房产并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了部分支付,那么该部分公积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需要进行分配。
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对住房公积金分配存有争议,应该如何处理?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对住房公积金的分配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在协商中,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达成共识;在诉讼中,则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住房公积金的归属问题是离婚财产分配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平等协商达成共识,最好在协商过程中解决分配问题。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适用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前款所列财产,另一方无权分享。
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分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公积金是不是算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姻存续期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处理其它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致。住房公积金性质特殊,—般情况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性,又不以现金形式存在,所有权属于限制性所有权,因此职工对公积金的使用受到—定程度的限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离婚并不是提取公积金的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吗
法律分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住房公积金吗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期间所得的或应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住房公积金属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住房公积金属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住房公积金属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1、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2、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中的一些难点问题
1、收益问题。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但对“收益”应如何理解,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既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既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其他财产。养老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具体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3、一次性费用。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的,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
4、赠与财产。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明确给一方的除外;
5、共同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夫妻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从法律上而言,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只要是在婚后所得到的都是属于这个范围,共同财产如果在分割的时候都是需要各自一半的,但有约定的就除外,所以,我们在认定共同财产的时候一定要好好的协商,就有协商清楚了才能更好的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