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是否可以减免(离婚后子女抚养费)
离婚之后孩子抚养费怎么给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后抚养费给不起怎么办?
孩子抚养权的分配,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在夫妻双方欲离婚之时,一般是无法协议达成一致的,故而此类案件在民法诉讼中所占的比例是较高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是一个参考因素,若发现离婚后抚养费给不起的情形时会怎么处理呢?
一、离婚后抚养费给不起怎么办?
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二、可以减免抚养费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在司法实践中,就抚养费的变更多以增加为主,请求减少、中止支付抚养费的较少,且请求减少或中止支付抚养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根据公平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支付能力,可以诉求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支付。
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首先需要与对方进行协商,请求减少孩子抚养费的支付额度,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书写诉状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判断是否满足减免抚养费的情形,对于满足的,可以适当的减少。但是,一般情形下,在孩子的抚养费确定之后,是不能随意的变更的。
延伸阅读:
新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2017年抚养费给付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新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2017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可以减免吗
法律分析: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情况:
一是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二是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
但减免是有条件的,一旦被减免方情况好转,有能力给予抚养费时,应依照原定
数额给付。需要说明的是,免除抚育费,只是就抚养费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义务是不能被免除的,另一方不得以减免抚养费为由,限制或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协议抚养费过高怎么办
离婚协议抚养费过高可以采用以下办法:
1、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约定过高,明显超过子女的实际需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条件不好,又不提供对方收入证明的,可以减免;
2、如果双方未能就抚养费达成协议,可以到法院进行调解或诉讼。抚养费用的数额,可以根据儿童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缴纳。
办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办离婚需要以下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2、离婚协议书;
3、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
4、当事人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申请离婚登记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