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处理原则(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包括)
简述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法律分析:劳动争议处理遵循原则是:一是在查清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二是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三是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四是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是合法的原则、公正原则、及时性原则、以及着重调解的原则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处理劳动争议的组织、个人,应当遵守上述原则,依法保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在处理争议案件时,要以法律为准绳,并遵循有关法定程序。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对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要符合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裁决。遵循有关法定程序,就是要求对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要严格按照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开始、进行和终结都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同时,对双方当事人应该享受的请求解决争议、举证、辩解、陈述和要求回避等有关程序法的权利要给予平等的保护。
2、公正和平等原则公正和平等原则是指在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应当公正、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尽管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在企业劳动关系的实际运作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前者处于领导者、支配者的地位;后者处于被领导者、被支配者的地位,而一旦企业劳动争议形成,并进入处理程序阶段,两者便是平等的争议主体,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公正和平等原则要求企业劳动争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和有关规定以上的特权。
3、调解原则调解原则是指调解这种手段贯穿于企业劳动争议第三方参与处理的全过程。不光企业调解委员会在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中的全部工作是调解工作,而且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中也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才会行使裁决或判决。同时,即使是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和法院的判决也要以调解的态度强制执行,否则其法律效力的发挥也会大打折扣。
_4、及时处理原则及时处理原则是指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在处理争议案件时,要在法律和有关规定要求的时间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受理、审理和结案,无论是调解、仲裁还是诉讼,都不得违背在时限方面的要求,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案件调解不力,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不要影响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要及时裁决,不得超过法定的处理时限;法院的处理也是这样,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要及时判决。总之,及时处理原则就是要使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劳动争议的处理:
1、处理机制:
(1)各国处理劳动争议所遵循的立法原则不外两种: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强制原则。遵循不同的基本原则,就会形成不同的组织体制和办案体制。
(2)根据自愿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的特征较强,由双方当事人协议是否调解或仲裁;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仲裁人员应由当事人选择。这就形成了裁审自择、裁审分轨的双轨体制。
(3)根据强制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与政府的联系较多,政府常常从中起主要作用;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无须协商均可依据法律规定交付仲裁解决争议;仲裁人员由仲裁机构指定。在强制原则下有的国家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有的国家则规定对裁决不服,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形成裁审衔接的单轨体制。
2、基本原则:
(1)在查清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
(2)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
(4)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的定义
法律主观: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性原则;以及着重调解的原则等。各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尊重事实,依照上述原则来解决劳动争议,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应遵循一些重要原则:(一)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协商、依法解决劳动争议。要查清事实,首先,当事人应积极就自己的主张和请求提出证据;其次,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及时调查取证,两者有机结合,才能达到查清事实的目的。依法处理争议,就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权利、义务要求去解决争议,同时要掌握好依法的顺序,即:有法律依法律,没有法律依法规,没有法规依规章,没有规章依政策。另外处理劳动争议还可以依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规章。(二)当事人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其劳动关系中,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但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不管用人单位大小如何,也不管职工一方职位高低,双方的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因人而异,不能因为某单位是重点企业,或者是当地创利创汇大户,而对其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进行袒护。(三)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重视调解方式,调解既是一道专门程序,也是仲裁与审判程序中的重要方法。着重调解原则,首先是有利于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理解,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相互支持和配合;其次是可以简化程序,有利于及时、彻底地处理劳动争议。实行着重调解的原则应注意:一是必须遵守自愿原则。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必须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否则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三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调解必须是当事人真正自愿和解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得对争议案件强行调解,也不得采取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法进行调解。二是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原则。调解是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使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议,并不是无原则地进行的。三是必须与及时裁决或及时判决结合起来。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不应久调不决,以免拖延时日,有损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不良后果。(四)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首先,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或及时申请调解以至申请仲裁,避免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其次,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法定结案期限内,尽快处理完毕。劳动争议往往涉及到当事人尤其是职工一方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及时加以处理,势必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甚至使矛盾激化。因此有关劳动争议法规对争议处理规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以免“案无定日”、久拖不决的现象。其三,对处理结果,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决定的,要及时采取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以保证案件的顺利处理和处理结果的最终落实。(五)基层解决争议原则。劳动争议案件应主要由企业设立的调解委员会和当地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解决。向法院起诉,也是按法定管辖权由当地基层法院受理。基层解决原则,方便当事人参加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有利于争议的及时处理和法律文书的送达与执行,有利于就地调查,查明事实真相。
劳动争议处理的四项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有四大原则。第一是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在处理争议案件时,要以法律为准绳,并遵循有关法定程序,劳动争议处理的开始、进行和终结都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要给予平等的保护。
第二是公正和平等原则。公正和平等原则是指在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应当公正、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公正和平等原则要求企业劳动争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和有关规定以上的特权。
第三是调解原则。调解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中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才会行使裁决或判决。
第四是及时处理原则。及时处理原则是指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在处理争议案件时,要在法律和有关规定要求的时间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受理、审理和结案,无论是调解、仲裁还是诉讼,都不得违背在时限方面的要求。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劳动争议处理的自愿自主原则的含义包括
劳动争议处理的自愿自主原则的含义包括如下: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1、事实清楚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事实清楚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才能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从而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事实不清,不能调解。
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调解。这就是说,劳动仲裁机关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或调或裁的权力,不得强迫。
3、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就是说,调解程序和协议必须合法,否则不能成立。
二、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失效)第11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1、申请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任何一方或第三方不得强制调解,以及调解委员会都不得强行调解。
2、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和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
3、履行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条例》第11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劳动法》第80条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这里的“应当履行”,也是靠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不能像法院、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那样,具有法律效力,可强制履行。
《条例》第四条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这就是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必须在调查核准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政策、法律法规调解劳动争议。
说明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与程序。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与程序分别为:
(1)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①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的原则,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所有活动和决定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②公正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保证争议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③及时处理、着重调解原则。劳动争议的调解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各个程序,企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程序的全过程都属于调解,其他处理程序也都必须坚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才能进行裁决或判决。及时处理强调各道处理程序的时间限制:受理、调解、仲裁、判决、结案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
(2)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①根据我国劳动立法的有关规定,当劳动争议发生时,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②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③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裁定,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则申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
简述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依法处理原则:劳动争议的处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包括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
及时处理原则:劳动争议应当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对于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尽快采取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公正处理原则: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调解为主、仲裁为辅原则: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首先通过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再依法进行仲裁。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也是调解不成时的必经之路。
预防为主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因此,应当通过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完善劳动合同等方式,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 劳动争议 1、定义 劳动关系 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争议。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 ,即因适用 劳动法 和 劳动合同 、 集体合同 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2、特点 ⑴ 劳动纠纷 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劳动纠纷。 ⑵劳动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面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就业、 工资 、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 ⑶劳动纠纷既可以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且,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在一般情况下,劳动纠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 1、处理机制 各国处理劳动争议所遵循的立法原则不外两种: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强制原则。遵循不同的基本原则,就会形成不同的组织体制和办案体制。 根据自愿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的特征较强,由双方当事人协议是否调解或仲裁;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仲裁人员应由当事人选择。这就形成了“裁审自择”、“裁审分轨”的双轨体制。 根据强制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与政府的联系较多,政府常常从中起主要作用;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无须协商均可依据法律规定交付仲裁解决争议;仲裁人员由仲裁机构指定。在强制原则下有的国家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有的国家则规定对裁决不服,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形成“裁审衔接”的单轨体制。 2、基本原则 1)在查清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 2)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 4)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从上面可以看到, 劳动争议处理 的基本原则 主要体现了依法、平等、调解优先、及时的特点。处理机制主要有自愿和强制两种原则,一般国家选择双轨制。除了遵守基本原则和法定程序,解决争议的方法也尤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