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法院必须立案(公诉案件法院立案多久必须结案)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必须受理吗
法律分析: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不是必须都要受理。比如法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不会受理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刑事案件公诉到法院可以立案吗
是的,基本上所有公诉案件移送到法院后,都会被法院判刑。只有极少数的被告人被法院宣告无罪。因为绝大多数的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的侦查、审查,基本上是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所以,会被法院判刑的。刑事案件到法院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案件被法院移送公安必须立案吗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决定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必须受理吗
法院必须对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条件的才立案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九)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检察院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可以不立案吗
必须立案,这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一般公诉案件立案是在案发多长时间内 必须立案
没有具体规定,报案就要立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诉案件法院一定受理吗
不一定的。
有几种情况是不受理的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3.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是检察院立案,还是法院立案?
普通刑事案件,首先是由刑侦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刑侦机关经侦查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刑侦终结后将案卷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案件的刑侦机关向检察院转移案卷材料的行为称之为“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接受刑侦机关移送案卷材料的行为称之为“受理立案审查”。检察院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的行为称之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法院接受检察院移送案卷材料的行为称之为‘’受理立案审查‘’。
公诉案件首先是公安机关和监察委员会立案。
公安机关和监察委员会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公安机关、监察委员会侦查预审后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检察院立案后予以审查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立案后,对被告人予以审判与判决。
公诉案件,一般分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三个阶段。或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三个阶段。它们皆必需依法立案后进行相应的司法活动,否则程序违法!
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是检察院立案还是法院立案
只要是刑事案件,不论是到哪一级机关,都是需要经过立案和分案流程的,然后才能确定承办人,正式进入具体工作阶段。比如,对一起刑事案件来说,被害人到派出所报案后,受理案件的人员会受理登记的,然后根据案件的种类进行分案,或者他直接就告诉你到哪个部门去报案。受理案件的人是不负责侦查的,而是把案件流转给具体办案人员,由他们负责侦查取证。
公诉机关案管部门受案后,履行交接手续,后将该案分案给捕诉部门,捕诉部门再进行分案,然后确定案件承办人。这期间,案件管理部门受案的时候,实际上也履行了一个立案手续,只不过这个立案和侦查机关的立案有所不同,他在立案的时候,也会有一个公诉机关的案号进行登记。
该案提起公诉后,也是先将案件交由审判机关案管部门,他们之间交接案卷,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他们也要走一个立案受案程序,然后进行分案,确定承办人,并确定合议庭人员。而这个立案,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立案都有所不同,登记的是审判机关自己的案号。
因此,你的问题是每个机关都是要有一个立案受案的程序,一般都是类似案管部门在做这一项工作,但案号会有不同的,因为登记的是自己案件情况,不能相提并论!这也就是为什么有的机关受理案件后会进行一个告知,并告知你具体承办人,就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