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综合计算公式
交通事故三处十级伤残计算公式
交通事故三处十级伤残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I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I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I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交通事故三个10级伤残算10级。道路交通事故3个十级伤残赔偿,一般按12%赔偿比较合适。存在3个伤残等级,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等级的构成标准具体如下: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影响阴 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一眼视野中度缺损,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眼内异物存留,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舌尖部分缺失。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10%以上。鼻尖缺失,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面部细小疲痕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5、胸部损伤致: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肺破裂修补,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胆囊破裂修补,肠系膜损伤修补,脾破裂修补,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膈肌破裂修补;
7、盆部损伤致: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骨盆畸形愈合,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子宫破裂修补,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膀胱破裂修补,尿道轻度狭窄,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9、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5%以上,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双足十趾缺失20%以上;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流程具体如下:
1、查看伤亡情况并现场拍照:拍照一定从事故车辆的前、后、左、右四个方向拍,把车辆位置、标志标线、周围的环境甚至建筑物都拍进去,尽量使照片能够表达当时的状况;
2、将车挪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在拍照后应及时将车辆移至不阻碍交通的地方,双方再协商责任;
3、事故处理善后联系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该电话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受理后会通知定损员到现场给车辆定损。开据“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发生导致人员伤残,可能不仅仅只有一个伤残等级,而且在多个伤残等级存在的情况之下,必须要清楚的了解到哪一个是最高的伤残等级,然后以最高的来进行一个评定,这是成为最终的伤残赔偿的一个具体的标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赔偿系数叠加计算方法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方法计算。也就是二级伤残按照百分之九十赔偿。如果多处伤残会有一个计算公式,例如一处十级,一处九级。不是简单的按照百分之10加上百分之二十的赔偿。二十按照公式的计算得出一个系数,用全部赔偿金乘以这个系数得出应该赔偿的伤残赔偿金。
伤残患者共有赔偿项目
1、医疗费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 误工费
(1)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护理费
(1)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 交通费
(1)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 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 被抚养人生活费
(1)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要尽量避免医疗事故:
(2)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法律分析: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公式: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ct——伤残赔偿总额,元;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则及附录B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和赔偿指数等加计算。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公式如下:C=CtxC1。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Ct――伤残赔偿总额,元;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
多个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法律主观:
多处 残疾赔偿金 的计算公式主要是 伤残赔偿 总额乘以赔偿责任系数,再乘以综合 伤残等级 赔偿指数,最后得出的数额就是受害人应得的 赔偿金 总额。 相关资料: 自2002年12月1日起,凡在道路上发生的 交通事故 受伤人员 伤残 评定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标准(GB18667-2002)》,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同时废止。至此,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从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 该国家标准对多等级伤残的计算规定如下: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C=Ct×C1×(Ih ∑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上式中:C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为伤残赔偿总额; C1为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为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 对于上述计算公式的通俗表达可以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其中“伤残赔偿总额”根据不同地区、不 同居 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龄来计算确定,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责任系数”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为100%。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如两个十级、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九级,九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又如一个五级、一个七级和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五级,五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这里需要注意,根据上述的计算公式,在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综上所述,现实中很多的伤害并不会只是某个特定部位的打击而造成的一处残疾,可能会因为随机的伤害而导致了多处残疾的严重后果,而最后的赔偿也不能简单的就根据这几处的伤害进行相加,而是应该根据国家固定的标准进行合理的计算才是对双方都有利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1、60周岁以下:残疾赔偿金等于伤残等级系数(1级的按100%计算,2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每级相差10%,共十级)乘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再乘以20年;
2、60周岁以上: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系数(1级的按100%计算,2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每级相差10%,共十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岁数);
3、75周岁以上的: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系数(1级的按100%计算,2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每级相差10%,共十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4、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如果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的赔偿具体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人均收入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事故地上年度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来计算;
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补偿20年,六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五年;
9、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同时有几个伤残的赔偿怎么算
多个残级计算残疾赔偿金是按照不同的伤残鉴定等级以及赔偿责任来进行处理的 具体情况下按照下面的规定的公式来进行计算,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计算错误的情况。
一、多个残级怎么计算残疾赔偿金?
国家标准对多等级伤残的计算规定如下: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C=Ct×C1×(Ih ∑Ia,i)(∑Ia,i≤10%,i=1,2,多处伤残),式中:C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Ct为伤残赔偿总额;C1为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Ih为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 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
对于上述计算公式的通俗表达可以为: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其中“伤残赔偿总额”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龄来计算确定,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责任系数”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为100%。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二、伤残的划分等级
1、i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ii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iii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4、iv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v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6、vi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7、vii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viii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活动受限;
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社会交往受约束。
9、ix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x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一次事故中造成了多个部位的损失的,可以鉴定出不同的伤残鉴定等级,这是正常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应当由残疾鉴定部门在合法的鉴定后作出处理,具体情况下还应当按照残疾赔偿金的相关认定标准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