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赠与时碍于面子)
赠与物有瑕疵,赠与人有责任吗?
法律主观:
赠与物有瑕疵的不可以要求赠与人赔偿。一般情况下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附义务赠与、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导致受赠人损失的情况下,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一般情况下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在以下情况下要负相应的赔偿责任: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3、赠与人证赠与物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品出问题赠与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分析:赠品出问题赠与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2、赠品自燃致物损害的,赠与人即商家应该承担责任;
3、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法律主观: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一般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 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客观:
我国《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条的内涵有三个方面:(一)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二)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就一般的赠与而言,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因此,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瑕疵担保责任。(三)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是有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赠与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不需要对其赠与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必须承担以下两种情况:
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当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对有瑕疵的赠与财产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
2、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故意不告知对方,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或赠与人向受赠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但赠与物有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卖方赠与的产品有瑕疵是否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是赠与人不承担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赠与人也负有瑕疵担保责任,附义务的赠与就是其中之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品若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赠与人调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1条、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负义务的赠与,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在义务的范围之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因此,赠与物有瑕疵,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要求赠与人予以调换的,赠与人可以调换,亦有权拒绝调换。
如果赠与是附带义务的,在受赠人已经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义务的,发现赠与物有瑕疵的,可以要求赠与人承担与义务相适应的责任。超出义务的范畴,赠与人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