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案件属于涉外案件吗(涉港澳台刑事案件属于涉外案件吗)
涉及港澳台的诉讼属于涉外民事诉讼吗?
不是。
《民通意见》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以及《民诉意见》304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涉及港澳台的案件显然不符合以上两条的规定,所以不能算是涉外案件,也就不属于涉外民事诉讼。而且中国政府也一直坚持港澳台是中国的一部分,如果将涉港澳台的案件列为涉外案件的话那就从自己的法律上将港澳台分裂出去了。
涉港澳台案件为什么参照涉外案件处理,哪部法律有规定?
简单点说:
香港、澳门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但是其使用的相关法律和大陆是完全不同的。
台湾地区,大陆认为属于中国的,但是实际上无论从行政机构设置,到司法部门的设置。法律的实施都和大陆没有一点关系。
大陆的法律体系和上述三个地区完全不同,居住在上述地区的人学习和遵守的法律都是当地法律,所以只能把这些案件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被告人是台湾人的刑事案件是涉外刑事案件吗 律师博客
不是,涉及台湾人的刑事案件,应当称之为涉台刑事案件而不是涉外刑事案件。对此,公安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专门出台了《关于协调处理涉台重大刑事案件的通知》
公安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协调处理涉台重大刑事案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台湾事务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与台湾事务办公室(简称台办)在处理涉台重大刑事案件中的协调和配合,妥善处理重大涉台刑事案件,维护海峡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关系的顺利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处理涉台刑事案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法规。对触犯刑律者,必须依法惩处。
二、凡发生涉台重大刑事案件,当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勘查现场并用录相、照相等方法记录原始现场状况,依法调查取证,对提取的各种物证要及时检验鉴定和妥善保管。
遇有台湾居民被害身亡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案(事)件,为查清死因需要对尸体解剖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决定。有条件的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对查明的死者遗物应予妥善保管;死者的尸体处理要征得家属同意。
三、涉台重大刑事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应立即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同时通报当地台办。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告公安部。
各地台办对于重大涉台刑事案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抄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简称海协:
四、各地公安机关在侦办涉台刑事案件中,凡需与台湾警方联系,核查有关犯罪人或者被害人事项的,一律上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国务院台办后决定与台方交涉的方式。
五、海协是受权协调大陆各部门和各地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台湾当局授权与大联系的“民间机构”)进行联系的机构。各地公安机关需要通过海协与台方联系或交涉的事项,由公安部、国台办与海协协商统一口径。
台方反馈的情况,海协应及时通报公安部和国台办。
涉及两岸双向遣返刑事犯罪分子的事项,执行公安部《关于实施大陆与台湾双向遣返工作的通知》(公发[1991]3号文件:
六、台湾警方通过海基会与海协联系,请求大陆公安机关予以协查的事项,由公安部商国台办后通知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办理;需要当地台办协助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各地台办应积极配合。
七、各地公安机关发布有关涉台重大刑事案件的新闻,必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需通过中央新闻媒介报道的,必须报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商公安部后方能发布。
八、处理涉台重大治安事件,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
1993年4月2日
,犯罪嫌疑人是港澳台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涉外程序?是无法律依据?
刑事犯罪的涉外不包含港澳台人士,故不适用涉外程序。
只有以下几种案件才可能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1.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犯罪的案件。在这种案件中,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是被害人,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下同),故应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2.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织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这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外国公民或法人,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也应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3.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侵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的合法权利、触犯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这种案件,犯罪行为没有危害中国国家、组织和公民的利益,但犯罪地点在中国境内,中国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这种案件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外国人,其侵害行为也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只有那些根据中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才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行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缔结和参加了不少国际条约。例如,1980年10月加入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即《海牙公约》)和《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1982年12月签署了《联合国海洋公约》;1989年10月批准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这些条约规定了一些国际犯罪行为。根据这些公约和中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凡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案件,均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5.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实施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外国人,犯罪地也不在中国境内,但因为犯罪行为是针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实施的,按照保护管辖原则,我国有权依照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6.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包括中国刑法第7条、第8条规定的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之外犯罪的案件;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犯罪后潜逃出境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均为中国公民,但证人是外国人且诉讼时已出境的案件。在上述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某些诉讼活动如查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收集证据等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而中国的司法机关又不能直接到国外去行使职权,故需要按照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等规定,请求外国司法机关予以协助。 7.外国司法机关管辖的,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外国司法机关请求中国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承办这类案件的主体是外国司法机关,中国的司法机关只是在为其查缉罪犯或调查取证方面给予协助。提供协助的方式、步骤也要按照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