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五年最少能减刑多少
5年刑期能减刑多少
法律分析:1.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刑五年的,减刑后服刑的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所以最多可以减刑二年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判刑5年减刑多少
2年半
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最多可减刑2年半;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是统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而无立功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无突出的悔改表现。如果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可以在法定的减刑限度内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判刑五年可以减刑两年半。可以减刑的条件:这种情况也不多,除非有钱去投资,所以大多数正常服刑的,3年半。刑罚的执行体现的是国家对公民人身、财产的保护以及对社会稳定的维护,原则上是判多久就执行多久,但是刑法规定有减刑制度,符合一定的条件是可以减刑的,当然减刑幅度也是有一定限制的,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减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判刑5年减刑多少
法律主观:
判刑5年减刑的不能少于原判的二分之一刑期,也就是说最多减两年,具体怎么减刑,减多少刑,需要看法院怎么判。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判刑五年表现好可以减刑多少
不能超过两年半。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判刑五年正常减刑不超过一次,对于已经判刑进入监狱的,如果认真遵守监狱里的管理规定,认真认罪悔过,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的可以争取到减刑的机会,但法定减刑是不能超过一半的,5年就是不能超过两年半根据一般情况,减刑很少能减到一半,则最快出来就是2年零8个月。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减刑的次数,但是一次减刑一般是不超过一年的,并且有相关的规定有什么情况是符合减刑的,而五年的一般正常来说不会超过减刑两年半的,但也会根据情况而定酌情减刑,罪犯可以在服刑期间为自己争取减刑的机会,这样才可以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判5年认罪认罚可以减刑多少
对于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的罪犯,最多可以减刑两年半。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进行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最多可为原判刑期的一半,所以最少可在服刑两年半(包括在被判刑前被实际羁押的时间在内)后就可被释放。但是,如果没能得到减刑的,则要满五年的刑期(包括在被判刑前被实际羁押的时间在内)后才可以被释放出来。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减刑次数,但是却有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最多可减原判刑期限的二分之一。认罪认罚量刑能减刑10%到30%。一般情况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可以适用分级量刑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的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刑时,适用的量刑激励幅度按递减原则处理。可以给予10%到30%的减轻幅度适当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判五年一般可以减刑多少年
法律分析:判五年最多减刑二年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减刑之后实际的执行刑期不可小于以下的期限:
1、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的,不可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一般不可少于13年;
3、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条款规定,对于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在其缓期执行期满后依照法律规定减为无期徒刑的,一般不可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之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可少于20年。
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服刑期间,如果严格遵守监狱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