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案例(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案例分析)
谁有关于消费者权利的案例?一个就行,加上分析及观点。急急急!!!
[案情]
某自选商场是北京一家大型的自选超市,1994年1月3日李某(学生)去该超市购物,上午十时,当李某欲从珠宝店出来时,服务员张某挡住了他的去路,张说:"我怀疑你拿了本店的手饰,能否让我看看。"当即遭到李某的断然拒绝,张说:"看你贼眉鼠眼的样子,就知道不是好人,做贼心虚吧!
张某遂叫保安人员,将李某强拉到保卫室,由超市的女工作人员对李的大衣口袋及裤兜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超市的手饰,便放走了李某,李某很气愤,遂于1994年2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声称自选超市侵犯其名誉权与人身自由,要求自选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损失。
[问题]
1. 消费者享有的维护尊严权的含义是什么?
2. 本案中的自选超市是否侵权?
[分析]
1.消费者享有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清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3. 本案中自选超市对消费者身体擅自搜查,肆意侮慢,并限制李某自由达半小时之久,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自选商场应公开向李某赔礼道歉,赔偿李某精神补偿费。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的规定,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可见本 案中自选超市还可受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
有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的事例
女顾客在洗浴中心与他人发生争执,结果遭到对方带入女更衣室的两名男子殴打。作为场所管理者,洗浴中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4月6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就这一案件作出判决:洗浴中心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予赔偿。
不久前,靳某与同伴到荥阳一家洗浴中心洗澡。靳某的一名同伴在冲洗时,不慎将肥皂沫溅到另一女子身上,双方发生争执。这名女子离开更衣室后不久,即带两名男子闯入,对靳某进行殴打后逃离。靳某将该洗浴中心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要求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以积极作为的方式防止损害的发生,这种损害既包括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本身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也包括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法院最终判决:洗浴中心管理者赔偿靳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元。法院同时指出,由于该损害是由第三人侵害行为直接造成的,因此,洗浴中心管理者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
消费者保护法例题?
根据案情描述,原告可以行使索赔权,因为被告公司是旅游合同的签约方,根据旅游合同法的规定,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公司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提供保护和警示,但在本案中未提前交代注意事项,导致原告在骑马项目中发生意外。被告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野马马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野马马场提供的马匹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原告发生意外,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即被告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实,被告公司和野马马场都存在过错行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