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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房屋拆迁后补偿款如何分配

2023.12.28 353人阅读
导读:房屋共有拆迁补偿如何分配房屋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共有人对房屋享有平等所有权,最为常见的是夫妻家庭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不分各自的份额,而且也不能要求对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分别进行拆迁补偿,确定各共有人的共同份额后,对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共有人以其新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产权调换,房屋共有在实际生活中非常普遍,对共有房屋的拆迁补偿,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对要求货币补偿的部分共有人以相当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价格进行补偿,取得全部被拆迁房屋的产权。

房屋共有拆迁补偿如何分配

房屋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共有人对房屋享有平等所有权,最为常见的是夫妻家庭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不分各自的份额,而且也不能要求对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享受平等的所有权,经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处理,而双方对于共有房屋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就共同房产承担连带责任。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于共有房产进行分割时,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来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还可以经法院诉讼处理。

在进行补偿分配时,首先要确定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其中按份共有人可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房产的补偿来进行分割。对于共同共有,在共有关系未终止前,不能对其进行分割。在共有关系终止后,如果有分割协议要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来处理,推定平均分割其份额。事实上,房屋拆迁补偿中,共有人要求不一致时可推定共有关系终止,但要求一致的部分共有人之间仍可成立共有关系。

分别进行拆迁补偿,确定各共有人的共同份额后,对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共有人以其新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产权调换;对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以其所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货币补偿。但要求产权调换房屋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额。即要求产权调换的部分共有人可以要求对共有的全部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对要求货币补偿的部分共有人以相当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价格进行补偿,取得全部被拆迁房屋的产权。

房屋共有在实际生活中非常普遍,对共有房屋的拆迁补偿,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各共有人在内容一致的情况下按其协议对共有房屋的补偿安置进行处理,因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拆迁赔偿分配如何合理

一、房子拆迁怎么分配补偿金才是合理的?

1、房子拆迁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分配补偿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

如果没有住房担忧且不愿花几年时间等待安置房建设的人,一般会选择货币补偿。其原因:

(1)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2)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

(3)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如果缺少住房,可以选择房屋安置,而且可以保值。但是建设周期长。各有利弊,主要看个人选择。

二、拆迁补偿一人只能享受一次吗?

1、拆迁补偿一人并不一定只能享受一次。

拆迁补偿是基于房屋的所有权被征收而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的补偿,所以只要被拆迁方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且对房屋具有所有权,均可以得到补偿。

2、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的常见人群:

(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他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无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了满五年的,就有权分割。

(4)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还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5)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只要个人居住的房屋、单位使用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那么房屋被拆迁之前,房屋的所有者就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分配方式等的相关事项,都是需要协商确定的,在协商的时候,最好不要违反相关法的规定。

共同共有房屋拆迁后补偿款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共同共有房屋拆迁后补偿款的分配:一般来讲是共同共有人平等分配,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对于房屋享有平等的权利,而对于房屋拆迁款的补偿也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故应当平等分配。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按份共有房屋拆迁如何赔偿

法律主观:

一、分别进行 拆迁补偿 。确定各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后,对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共有人以其新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产权调换;对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以其所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货币补偿。但要求产权调换房屋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额。即要求产权调换的部分共有人可以要求对共有的全部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对要求货币补偿的部分共有人以相当于房屋 拆迁 货币补偿的价格进行补偿,取得全部被拆迁房屋的产权。 二、确定各共有人共有份额。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按份共有,各共有人的份额已经确定。对于共同共有,共有关系未终止前,不能进行按份的分割。在共有关系终止后,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推定平均分割其份额。在实践中, 房屋拆迁补偿 时共有人要求不一致时可推定共有关系终止,但要求一致的部分共有人之间仍可成立共有关系。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于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推定平均分割份额。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 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公房拆迁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补偿款,安置房如何分配

公房指国家或单位福利分配、调配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如果公房拆迁,拆迁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补偿款、安置房如何分配 ?有没有什么例外情况? 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欢迎阅读了解。

公房拆迁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补偿款,安置房如何分配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下列情况除外: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公租房拆迁补偿款谁有权分割

公租房在面临拆迁时,会涉及到对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关于拆迁补偿款,涉及到谁有权分割问题,公租的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呢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1、户口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

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

(二)哪些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将原来的公租房权利处分,比如将安置房出售或未将补偿款购房,因为已享受过公租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住人。

3、已在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公房拆迁款在同住人和承租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

公房动迁同住人补偿如何分配

公房动迁同住人补偿如何分配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公房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分配补偿款,一般情形下,承租人、同住人会采取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不管协商后,是否是采取平等的方式分割,只要分割方案是双方自愿拟定的,那么分割方案通常都是有效的。

一、公房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分配补偿款?

1、公房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分配补偿款。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2、有权分割公租的拆迁补偿款的主体如下

(1)户口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

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

二、哪些人员可以视为公房同住人?

1、具有该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可视为公房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1)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2)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该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3)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已在该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同住人,都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通常情形下,承租人、同住人会平等分割拆迁补偿款,但若经过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即使最终确定的拆迁款的分割方案并不是均等分割,分割方案也通常有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共有房屋拆迁赔偿怎么分

共有房屋拆迁赔偿按各自拥有房屋的份额来分。一般来说,有签订的合同、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证明、不动产登记处登记的信息等相关材料证明。在确认各个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后,对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共有人以其享有的份额实行产权调换,对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以其份额进行货币补偿。

共同共有关系一般是基于某种特殊的关系而存在的,如夫妻关系、合伙人关系。对于共同共的房屋被拆迁时,征收部门会把全部的所有权人视为一个集体,只要双方关于总的补偿款没有争议,那么征收部门履行补偿职责后,征收部门的义务就算完成了。

共有房屋拆迁一人签字有效吗?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在共有房屋被征收时,征收方应当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的共同共有人同意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对于以上条款,拆迁户应注意以下几点:

1、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征收决定下达之日公告的价格,作为房屋的评定价值。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会因不同的评估方法可能造成补偿价格才较大差异。因此,评估机构的选定很重要。

3、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价值不完全等同于房屋的区位价值,这里要注意拆迁方的计算方式。

4、列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房屋价值可参照国有土地补偿,但应减去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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