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送达方式(劳动仲裁送达方式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送达有哪几种方式?
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是指 劳动争议仲裁 机关采取法定方式将 仲裁法 律文书及时、准确地送给 劳动争议 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既然是一种法律行为。就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仲裁调解书一经依法送达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 强制执行 。因此,不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送达的,都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7至51条规定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 证人 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称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仲裁调解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应视为当事人反悔。职工一方为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的有关文书,可采用“布告”形式公布。
劳动仲裁送达规定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有什么规定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的规定如下:
(1)、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
二、劳动仲裁案件如何申请撤诉
申诉人申请撤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人申请撤诉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仲裁庭提出申请。
二是撤诉申请必须由申诉人提出。
三是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申诉人申请撤诉并不一定就会得到批准。仲裁庭还要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申请是因为规避法律,另一方当事人的胁迫或者撤诉的结果会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撤诉是不能成立的。
四是撤诉必须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提出。如果仲裁庭对劳动争议已经作出裁决,则对双方之间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已经作出了决定和结论,他们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已经重新得到了确定,当事人就不能再申请撒诉。
仲裁送达规定
法律分析: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因受送达人的原因不能直接送达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或者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入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由两名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送达仲裁文书的内容可以刊登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全国性报纸上。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仲裁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仲裁怎么通知对方
劳动仲裁如何通知单位
1、劳动者为申请人,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用人单位地址,案件受理通知书以及答辩通知仲裁委会送达用人单位,不需要劳动者自己通知用人单位。
2、劳动仲裁委在受理劳动仲裁申请后,会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提交答辩状,不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劳动仲裁要走如下受理程序:
申请。
首先申诉人应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当事人按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申诉书》填写一式二份,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申诉人系用人单位的,应附营业执照有效影印件。上述提交的材料系复印件的应带原件核对。
受理
自当事人提交符合填写要求的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仲裁委员会将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当事人。
委托
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举证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申诉人提供证据;因用人单位应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
审理
双方当事人应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调解
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在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裁决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结案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一般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如案情比较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延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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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决书如何送达,法院不执行哪些裁决书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裁决书的送达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五种送达方式。
一、裁决书的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执行送达任务的仲裁员或者书记员将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
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时,送达人把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适用留置送达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仲裁机构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委托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的委托代理人为代收人,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3)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仲裁机构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法律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达时,仲裁机构将法律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转交送达是在受送达人身份特殊的情况下适用的,具体包括: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仲裁机构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无论受送达人是否知悉公告内容,经过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视为已经送达。
二、法院不执行哪些裁决书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劳动仲裁案件送达回证有哪些规定 送达方式上
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以下内容供参考: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 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 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 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述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劳动仲裁送达
法律分析:劳动仲裁的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仲裁庭派员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仲裁文书送达给谁
劳动仲裁受送达人就是属于接收的一方,一般仲裁委就是属于送达方,而对于单位或者是劳动者就是属于受送达人的一方,对于无法进行送达的,那么就可以利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一、劳动仲裁受送达人是哪一方?
受送达人就是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对象的一方;一般劳动争议的裁决书,仲裁委是电话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到仲裁委领取的,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无法领取的,仲裁委可以通过快递的形式邮寄给公司或者劳动者,如果是无法送达的,仲裁委可以通过张贴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劳动争议仲裁送达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7至51条规定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称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仲裁调解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应视为当事人反悔。职工一方为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的有关文书,可采用“布告”形式公布。
综合上面所说的 ,劳动仲裁只要仲裁书下来之后,那么对于仲裁部门就会依法的送达给单位或者是劳动者,对于送达的方式有很多种,一般可以直接达送,也可以留置送达,也可以利用委托或邮寄的方式进行处理,只要裁决书下来,双方就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
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执行送达任务的仲裁员或者书记员将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时,送达人把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3)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仲裁机构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法律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达时,仲裁机构将法律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
(5)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仲裁机构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无论受送达人是否知悉公告内容,经过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视为已经送达。
如何正确使用劳动仲裁中的公告送达
送达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传递仲裁文书的一种形式,属于处理仲裁案件中的程序范畴,所依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的相关规定,其送达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送达方式及送达程序的理解偏差,难免出现运用法律法规方面的随意性和不合法性。比如在公告送达中,就存在公告内容不规范、送达程序不合法等问题,从而导致司法不公,影响劳动仲裁的法威及声誉。下面,笔者就如何正确使用劳动仲裁文书的公告送达方式,谈谈个人的见解,与大家共同探讨。第一、关于公告送达的要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只有在送达仲裁文书时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才可适用公告送达:一是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二是依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送达方式(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无法将仲裁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以上两点是实施公告送达的基本要件,只有具备以上两点中的一个方面,才可以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有关仲裁文书。第二、关于公告内容的规范。公告送达的目的是为了让受送达人见到公告后,能从其中了解所送达仲裁文书的主要内容、相应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等。但在仲裁实践中,大多数仲裁员对公告内容的书写过于简单,只书写送达的仲裁文书名称。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有的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定书等,也不能将基本的裁决或裁定结果在公告中写明。这些简单的公告送达后,势必损害受送达人的劳动仲裁知情权,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如何书写公告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对公告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愈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该条款的规定应该同样适用劳动仲裁文书的公告送达。第三、关于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与采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让受送达人获悉劳动争议仲裁委送达文书的内容。但在仲裁实践中,由于受送达人的居住地址不明,加上公告送达方式覆盖面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很难保证受送达人能在规定时限内获悉送达的仲裁文书及文书内容。要很好地解决公告送达的局限性与受送达人仲裁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就要对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认真选择。就目前的条件而言,劳动仲裁中可适用的公告方式有张帖公告、电视公告、报纸公告等。是否可以以网络等其他形式进行公告送达,还有待相关法规进行规范。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立法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要正确选用公告送达方式,还应遵循“公示面大”的原则,并考虑“具有针对性”原则。具体要做到:(一)对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如若知悉受送达人活动在特定的区域内,可根据针对性原则,在该区域主要公共场所张帖公告,也可通过地方级的电视、报纸公告。否则应遵循“公示面大”的原则,在省级以上的电视、报纸进行公告。(二)对于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在仲裁公告栏、受送达人原居住所张帖公告,也可通过电视、报纸公告。(三)对于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总之,只有正确选择公告送达方式,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受送达人的仲裁知情权,实现公告送达的目的。第四、关于公告程序的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笔者认为,该款的规定有两层意义:一是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原因,以便于审查适用公告送达理由的合法性。公告送达是劳动仲裁文书送达中的最后一种手段,只有符合“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条件时方可适用;二是要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经过,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审查公告送达过程的合法性。公告送达的经过是公告送达过程以载体形式而反映的,公告送达后,要在案卷中明确保留和记载送达过程。如保留公告底稿、张贴回函、报纸复印件及有关发票、照片或回执等。最后,在仲裁案件的裁决书或裁定书中,还要记述有关公告送达的过程。(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