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的立案标准(破坏选举罪立案标准农村选举)
破坏选举罪主观方面要件是什么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构成什么罪
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构成破坏选举罪。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一种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对象虽然不是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但从选举的重要性和破坏该选举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来看构成犯罪。
具体如下: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
2、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
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包括暴力手段、威胁手段、欺骗手段、贿赂手段、伪造文件等其他手段。
破坏选举罪是一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破坏了选民和代表民主权利的正确行使的违法犯罪行为。二者都是对选举制度的破坏,行为的主体可以是有选举权的公民,也可以是无选举权的公民,既可以是一般的公民,也可以是负责选举的工作人员。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侵害的对象不同。
2、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
3、界限区分的性质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十八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五十九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破坏选举怎么才算犯法?
对破坏政党、工会、妇联、共青团、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选举和破坏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的选举,不能构成破坏选举罪,可视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定为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等,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或批评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 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扩展资料
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七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八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破坏选举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