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案例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
同时触犯两条罪名一般数罪并罚,一人犯数罪,法院对数罪分别判刑,刑罚之间合并执行的方式。有四种原则:并科、吸收、限制加重和混合原则。1、并科:简单相加,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2、吸收: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一、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二、罪数的类型有哪些:
1、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为标准进行分类;
2、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以对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构成的实质数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为标准进行分类;
3、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以实质数罪发生的时间条件为标准进行分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一个行为可以定为俩个罪名吗?如果可以怎么罚?
一个行为不可以定为俩个罪名。因为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按照吸收犯原理,重罪吸收请罪,按照重罪定罪量刑。
数罪是指除了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等这些法定的一罪外,一个人的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而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后,综合决定刑法的情况。
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所以一个行为不可以定为俩个罪名。
扩展资料:
行为定为罪名的方法:
法定的一罪,法律概念,是指行为人基于多个罪过,实施了多个危害行为,侵犯多种法益,立法者本来可以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或者已经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因为某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情形,包括结合犯和集合犯。
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结合犯的构成要件:第一,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为数个独立的犯罪。第二,结合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第三,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结合犯的处断原则:由于结合犯是刑法规定的将原来的数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并规定相应的法定刑,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新罪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相关案例:例如,刑满释放的李某,整天无所事事,为了维持生计,遂对本地区有名的富豪王某起了歹心,在一天夜里,李某趁王某不在家,遂闯入其家中实施抢劫,在成功劫取大量财物后,李某看到王某的妻子很是美丽,再起歹心,强奸了王某的妻子后,逃之夭夭。
同时,在我国刑法上没有典型的结合犯。在外国刑法上强盗杀人罪就是结合犯。我国刑罚中有复合的一罪,也就是把一个罪作为另一个罪加重情节的情况。
例如绑架后又杀害被绑架人的,拐卖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但这些情况下都不是成立新的罪名,所以不是典型的结合犯。当然,这两种情况下也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集合犯的构成要件:第一,集合犯是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第二,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第三,集合犯必须是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
集合犯的处断原则: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刑法分则条文设有明文规定,对集合犯,不论行为人实施多少次行为,都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相关案例:长期“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多次非法行医的构成非法行医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定的一罪
某甲抢劫杀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刑法条文,两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某甲抢劫杀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刑法条文,两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一个有关行为偏差的刑法案例
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属于对目标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认识有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对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
" 如果是甲向乙开枪,结果却是致乙重伤,同时致乙身边的丙死亡。" 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甲基于一个杀人的意图,施实了一个开枪的危害行为,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
择一重罪处罚,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