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在提出(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理由)
仲裁案件的保全在哪个法院
法律主观:
当事人 申请证据保全 的,应当向 仲裁委员会 提出,然后由受案仲裁委员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交。这里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 仲裁当事人 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二是仲裁委员会无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对国内仲裁案件证据保全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符合证据保全条件的申请作出裁定,并予以执行,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对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此可见,证据保全在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中的地域管辖是一致的,不同的是级别管辖,一个是基层人民法院,一个是中级人民法院。对哪些证据,采用何种方法予以保全,我国 民事诉讼法 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证明,有关证据保全的方法,因不同的证据采用的保全措施要有所不同。例如,对证人证言证据的保全,应采取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的方法;对物证的保全,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勘验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像,或者采取保存原物。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可以采用变卖,保存价款的措施;对于书证及视听资料,可以及时调取到法院保存等。
法律客观: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证据保全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证据保全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证据保全的条件
1、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法院或者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对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目的在于使证据经由公信力的调查记载而得以固定和保护,以免发生日后当事人因未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导致证据缺乏,使本可查明的事实无法查明。
2、需要保全证据的两种情况:(1)情况紧急,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如:证人生命垂危;具有民事诉讼证据作用的物品极易腐败变质;(2)证据在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如:易于灭失的痕迹。
3、措施的启动:证据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一般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需要保存证据的,除知识产
二、对证据保全的审查
1、递交申请
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须以书面形式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有关情况,申请证据保全的事实、理由、范围及其证明内容,如: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存放地点;保全证据的种类、产品型号、品种等。
2、审查
(1)申请人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所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但依常识经验等可以认定的除外,并且请求保全的证据须与待证事实有关。
(2)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对请求具有证明作用,即该证据能够作为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如果申请保全的证据不是申请人有义务提供的证据,则没有采取证据保全的必要。
(3)请求保全的证据是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并且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4)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的线索。
(5)当事人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告可能存在侵权的行为。 3、缴纳证据保全费。
三、当事人是否应到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知识产权类案件往往涉及专利、专有技术,这些是审判人员难以掌握的,因此更应该、也更倾向于适用此规定。
四、是否须提供担保
1、为防止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证据保全错误,而由申请人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2、证据保全担保的数额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数额是难以确定的,担保数额大了,会给当事人造成负担,加大其诉讼成本;少了,则给法院增大了风险,特别是专利案件中,如某些价值巨大的机械设备等作为证据进行查封,实际上保全了证据,也保全了财产,如果没有担保,会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权利义务置于不平等状态。因此,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固定资产担保(与财产保全共用),如房产证、车辆所有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另外: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有:
一、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八条
二、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七、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百五十二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应当符合的条件如下:
其一,申请保全的证据在形式上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有意义,即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在形式上具有关联性。至于实质上是否相关联、证明价值大小,属于证据实质审查的问题,并不在人民法院审查证据保全申请考虑之列。
其二,证据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即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证据将不复存在,或者即使存在也难以调取。
其三,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当事人申请的行为,被视为当事人举证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对待,因此,申请行为需要与举证行为一样遵守举证期限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与之相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此外,要求当事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主要考虑对证据的保全行为涉及诉讼的实体内容,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较大,故在程序上应较为正式。
行政诉讼案件的如何申请证据保全
法律分析: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申请应符合如下要求:
1、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即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限和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一致。如果当事人依正当理由,经法院准许延期举证,则证据保全申请期限也随之推延。与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申请期限有所不同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可见,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申请期限相对而言比较宽松。
2、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在该申请书中,需详细列明证据名称、所在地点、证据保全的内容和范围、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及申请证据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3、法院可要求证据保全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即法院就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具有自由裁量权。对此,可根据证据的种类、价值大小等诸方面的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4、证据保全申请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诉讼第三人,未涉及到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
上述内容是对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申请的程序性要求。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和法院都应遵照适用,以促使证据保全申请的规范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