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不赡养老人能分遗产吗
继子未尽赡养义务有权继承吗
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而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父母将孩子送养的,通过法定的收养程序后,双方的父母子女关系消失,是可以不承担赡养责任的。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通过法定的方式继承遗产的时候,如果继子与继父母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是没有继承权的。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所以,继子与继父母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是没有继承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子没有赡养老人有继承权吗
继承没有赡养老人是否有继承权需要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尽了抚养义务,那么继子是有继承权的。否则,继子没有继承权。但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有负担能力而对继父母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未尽赡养义务可以分遗产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2、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多分或少分: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子不赡养老人是否能分遗产
法律分析:继子不赡养老人一般是不可以能分遗产。但继子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抚养关系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一般应当均等,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而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享有法定继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子不赡养老人有继承权吗
法律分析:看具体情况定。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尽了抚养义务,那么继子是有继承权的。否则,继子没有继承权。但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有负担能力而对继父母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子不赡养老人能分遗产吗?
继子不赡养老人可以分遗产。如果继子是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那也是有继承权的,不赡养老人的只是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如果继子没有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那就没有继承权。《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子不养老,老人可以把房产收回来吗?
当然可以了
继子不愿给继母养老,被 85岁的继母诉至公堂,但因老太当初未尽抚养义务,继子此举并未违法。面对这件棘手的“家务事”,黄岛法院法官周全经考虑,日前终于找出一个最佳解决方案:由一位热心的外村人自愿赡养老人,作为回报继承老人的房产。
黄岛区鱼鸣嘴村的顾老太丧偶后无子无女,与同村的薛老汉再婚。2004年薛老汉去世后,原本就对她没有好感的两个继子与她更是嫌弃日深,暗示要顾老太离家单过。顾老太为此事到法院想讨个说法。
黄岛法院立案庭薛慧庭长调查得知,原告与其继子之间的关系一直不好,矛盾已深,若判定双方共同生活,对任何一方都是一种折磨。为达到最佳调解效果,法官了解到顾老太在本村原有一处房屋,后卖给了外村人薛某,当时约定原告顾老太去世之前对该房屋有居住和出租的权利,薛某实际上并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经过侧面了解,法官对薛某的人品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平时经常照顾顾老太,而顾老太对薛某印象也非常好。
最终,顾老太、顾老太的两个继子、第三人薛某在法官耐心细致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顾老太的继子将分家后原属老人的财产交还顾老太,顾老太今后由第三人薛某自愿赡养,其房屋在顾老太过世之后归第三人薛某继承。
记者采访53岁的薛某时,他告诉记者,他目前办了一个工厂,不缺钱,也不图房子,就是感觉人一辈子不容易,老了应该受到照顾,他今后会像自家人那样照顾好老太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