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
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裁决是否有必要共存
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裁决没有必要共存。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裁决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目的和适用范围也不同,因此它们没有必要共存。
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
1、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由于存在法定情形,法院依法将仲裁裁决撤销的行为。这些法定情形包括: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等。如果仲裁裁决存在这些情况,法院可以撤销该裁决,并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2、不予执行裁决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执行依据确有错误,经审查属实,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裁决主要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由于存在法定情形,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执行依据确有错误,经审查属实,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裁决的法定情形包括: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执行案件与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任何关联;原生效法律文书内容错误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原生效法律文书系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
综上所述,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裁决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目的和适用范围也不同,因此它们没有必要共存。在实践中,如果发现仲裁裁决存在错误或者需要纠正,可以通过撤销仲裁裁决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果发现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存在错误需要纠正,可以通过不予执行裁决的方式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期限
法律分析:原则上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申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有时间的限制,具体情况如下:原则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申请;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事件之日起15日内申请;前述两种情形的期限尚未届满,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被受理,人民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自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如下: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是仲裁裁决的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也可以是裁决确定的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和案外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三)管辖法院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法定理由不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7种情形,规定在《仲裁法》的第58条;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7种情形,则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第244条。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使其失去法律效力;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当事人对已经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不予执行该裁决。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改变或阻止仲裁裁决的法律效果,但起诉的主体、程序和法律效果略有不同。
综上所述: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不是一个等位概念,具有完全不一样的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仲裁裁决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关于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答案】:A、C、D
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的关系。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故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8条、《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3款、《仲裁法》第58条第3款的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程序仅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故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61条、《仲裁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法院可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法院则无此权限,故D项错误。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撤销的事由有()。
【答案】:A、B、E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此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异议
(一)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多。 民诉法 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提出 证据 证明仲裁裁决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六种情形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法 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等六种情形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实践中,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裁决,被申请人往往以仲裁裁决在实体或程序上违反法律为由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据统计,某区法院1998至2021年来共受理执行仲裁裁决案件62起,其中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有34起,占到了55%。 (二)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拖的期限长。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即申请法院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申请执行人花费人力、财力重复参与听证、举证、辩论程序,无疑等于参与第二次 诉讼 ,一方面造成诉累,另一方面拖延了时间,使一部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时间上的拖延而难以得到保障。 (三)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不规范。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关于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没有具体规范的操作规程,特别是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基本上依靠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主观判断、自由裁量,从而导致一些并无“瑕疵”的仲裁裁决被作出不予执行或撤销的裁定。还有些审判员、执行员受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执法不严,草率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实行的是 一审终审 制,既不能上诉也不能再审,这就使一部分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