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询问录音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
证人证言的录音是哪种证据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有关事实的资料,也称音像证据或音像资料,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规定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主要是强调其作为一种证据形式,记录的是待证事实。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不少当事人会选择使用录音、录像的方式收集证据。那么,我们使用这些方式收集到的多媒体资料属于什么证据种类呢?今天,大家就和我一起来看一下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是什么吧。
一、视听资料本质上是记录待证事实
1、基本介绍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有关事实的资料,也称音像证据或音像资料,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规定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主要是强调其作为一种证据形式,记录的是待证事实。作为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音像资料,可以准确地再现案件发生时的情景,如录音可以逼真地反映案件发生时的声音,能准确无误地反复重述原来的声音,不太可能发生遗忘、误记、错误之类的情况,录像能反复再现案件发生时当事人的形象和活动情况等。
2、对比说明
应该说与其他场合下的音像资料或视听资料有所区别。如现场勘验中的录音、录像和鉴定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记录的内容也具有证明意义,但其记录的不是待证事实。同样,对证人、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也可进行录音、录像,这时是作为笔录以外的固定言词证据的一种方法,从形式上说属视听资料,但不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视听资料证据。
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与视听资料存在区别
在现行刑事诉讼控辩式的庭审模式下,侦查机关不仅要收集达到刑事证明标准的证据,还要证明收集证据程序上的合法性,这就类似一种倒置的举证责任,即在证明对方违法犯罪时还要证明自己合法,所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明办案机关程序上取证合法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质证。但同步录音录像证据与视听资料证据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二者记载的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系不同,存在诸多差异。
1、时间
记录的时间不同。视听资料证据记载的是待证事实发生时的情况,人们可以通过音像证据直接了解有关情况,如根据实施犯罪当时在现场进行的录音、录像,人们可以直接了解犯罪的过程、与犯罪有关的人和物的情况。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记载的是待证事实发生后有关物品、场所的状况及言词情况,人们只能根据这些状况表述推断或间接地了解事件发生时的情况。
2、手段
手段不同。视听资料可以是为证明某一事实的目的而有意识记录的,也可能是在记录其他内容时无意地录下有证明意义的内容。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技术人员完全有意识地采用技术手段制作的音像资料。三是法律性质和作用不同。同步录音录像是对侦查办案过程的一种记载手段,其本质是追求程序上的公开、公正,而记载的实体内容具有可变性。视听资料记载的是案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一般不具有可变性,否则就是违法证据。
三、同步录音录像证据不能笼统归入视听资料证据之列
1、程序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记录的不是待证事实发生时的情况,只是待证事实发生后,侦查机关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收集证据的方法,以固定有关物质存在的状态和现象。检察机关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等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所固定的证据,虽然是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出现的,但其本质上应该分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等证据,
2、实体
从实体上说与书面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只是起到配合证明供述或证言笔录内容的“三性”中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作用,其所证明并追求的是程序正义,因而它不具备独立的视听资料证据的特点,不能笼统地归入视听资料证据之列。
综上所述,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在实务中往往被认做是视听资料。但是,我们应该从记录内容的不同来区分其性质,如果是记录案件的事实的,应当归为视听资料的范畴。但是,如果只是单纯记录办案过程的则不应当划入视听资料类别,而应当看作书面笔录、勘验检查。总之,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我们应该根据其内容来进行判断,不能单独下结论
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切客观存在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包括视听资料,录音就属于视听资料的范畴,因此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那么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录音证据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要与诉求目一致。
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是也要注意下面四个情况:
1、录音取得过程中必须在合理场所进行,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由此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2、对方的言语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
3、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4、录音资料必须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录音算不算有效证据
录音可以作为法律有效证据。
但要符合下列条件:
1、录音尽量保存原始载体;
2、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3、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法庭证据;
4、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刑事案件依据证据定罪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案件依据证据定罪的条件如下: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的分类有:
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
4、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轻重情节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综上所述: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当然是有的;但前提也要确定此录音是没有被进行剪辑,也是不能被他人进行伪造的;同时对于在取得此证据时也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的;这样才能保障到当事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询问的录音录像属于什么证据
法律主观:
通话录音属于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都属于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录音在法律上可以作为证据,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中国,录音作为证据的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交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其中,录音作为一种书证,可以被作为证据提交。但是,如果录音涉及到隐私等敏感信息,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在刑事诉讼中,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录音作为证据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录音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如果录音是非法获取的,或者录音内容涉及到隐私、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可能会被法院排除证据。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录音作为证据的效力需要由法院进行评估。法院会根据录音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录音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
总之,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录音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问题。如果您需要将录音作为证据使用,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是根据证据具体的表现形式进行划分的。一、性质不同 言词证据多数为语气表现的证据,是指人的陈述,实物证据是指本事件有一定的作用。在法庭调查时,案件的审判和调查都要以言词方式进行。不允许仅仅用各种材料来认定案情。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都会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二、表现形式不同。三、效力不同。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但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资料近似于笔录,固定证据的方法,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意义上的视听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录音算是法律证据吗
一、录音算是法律证据吗
1、录音算是法律证据:
(1)但录音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该录音不能经过修改,必须要经过双方的质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证据有哪些分类
证据分类有:
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为很多国家在法律上或学理上采用的一种基本的证据分类;
2、根据证据的来源,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3、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4、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