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后为死体与出生后死亡对继承的区别



出生后为死体与出生后死亡对继承的区别
出生后为死体与出生后死亡对继承的区别
法律主观:
胎儿出生之时就是死体的没有继承权。胎儿出生之前,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由其他继承人分配该部分遗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法律主观:
根据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在被 继承人 的 法定继承人 之间按 法定继承 办理。 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只是在出生后夭折的,出生后的婴儿已经取得保留份的遗产份额,之后夭折,该份额的财产就是这婴儿的遗产了,应该在婴儿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分割。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 继承 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律分析:为了保护未出生的胎儿的权益,会为胎儿预留一部分财产权益,如果出生时是死体,也就是出生时就是死亡的,那么为胎儿保留的部分再次进入被继承人的财产序列,由有继承权的人共同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律主观:
胎儿出生后死亡和出生时死体的继承权是有下列区别的:
1、胎儿在出生之后再死亡的,其在出生分娩时是具有生命的,依法应当享有继承权;
2、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视为其一开始就没有生命,也就没有继承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差别很大哦
如果是死胎,那么为他预留的财产份额就仍然分给被继承人(不是指该胎儿)的法定继承人。
如果出生后才死亡的,那么之前预留给他的遗产份额就属于该婴儿的遗产,其父母(因为不可能有配偶或者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该遗产
法律主观:
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没有 继承权 。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出生为死体的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 继承人 的继承人来 继承 该份额。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 继承 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