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处罚时是否需要自由裁量权强制戒毒的限制条件是
强制戒毒的条件
一、吸毒如果不贩毒只吸毒的话,不会判刑。二、区别:1、案件定性:从案件定性上来说,判刑是刑事犯罪,吸毒仅仅是治安案件。治安事件的危害性是小于刑事犯罪的。2、处罚定性:强制戒毒是行政处罚,而而判刑是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就像是平时的打架被拘留,而强制戒毒只不过是比打架的定性更严重些,属于行政强制措施。3、从性质上:判刑限制了全部人身自由,而强制戒毒仍保留部分权利。用熟语讲,判刑就是犯罪,而强制戒毒只是犯错误。判刑要比强制戒毒更加严重。三、相关法律条文: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扩展资料
与吸毒有关的案例:
11月初,邦溪派出所在工作中获悉,辖区内的一名吸毒人员经常往返白沙、澄迈两地,有吸毒的嫌疑。获此线索后,符文帅所长高度重视,认为该吸毒人员形迹可疑,经常往返两地有可能存在聚众吸毒或以贩养吸的犯罪行为。随后,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李才森副局长汇报。李才森副局长指示,派出所要主动出击,用心经营,扩大战线,通过堵源截流的方式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局领导的指示,派出所加大了对该名吸毒人员的布控力度。11月7日上午,派出所再次获悉该名吸毒人员即将前往澄迈县的信息。符文帅所长立即带领民警对该名吸毒人员进行跟踪布控,并一路跟踪到澄迈县金江镇
到澄迈县金江镇后,派出所民警根据调查发现该吸毒人员在金江镇某宾馆客房内,符文帅所长马上组织警力对该宾馆进行布控观察。经观察,发现该客房陆陆续续有人进入,极有可能存在聚众吸毒行为。随后,符文帅所长立即向澄迈县公安局金江派出所反映情况,请求支援,共商抓捕方案。由于该宾馆临街而建,房间窗户没有安装防盗网,如果敲门入房会惊动他人造成跳窗逃跑。经分析研判,决定安排民警兵分两路,一路人员守在房间窗户下面,防止房内人员落窗而逃。另一路人员采取突击破门方式进入房间内实施抓捕。当日17时许,在澄迈县公安局金江派出所的协助下,派出所民警将房内的4男3女抓获,现场缴获一批吸毒工具。在抓捕过程中,民警发现其中一名男子的手机一直在响。经询问得知,后续还将有人过来房间吸毒。为此,符文帅所长决定继续对房间进行布控。当晚凌晨2时许,再次抓获前来房间的4名男子。此次行动中,民警共抓获8男3女,共计11人。经现场尿液检测,有7名人员的尿液中甲基胺非他明含量均呈阳性反应。目前,其中3名男子涉嫌贩卖毒品,已移交澄迈县公安局处置,另外4名人员涉嫌吸食冰毒已被邦溪派出所行政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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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一、强制戒毒属于行政处罚么?
强制戒毒不属于行政处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强制戒毒是属于公安管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因而不能以此提起行政诉讼。
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没有行政强制措施,只有罚款、拘留、吊销营业执照等五种行政处罚。
所以,正确的说法是:强制戒毒是属于公安管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因而不能以此提起行政诉讼。
二、强制戒毒的期限是多久?
强制戒毒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一年。
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决定和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戒毒人员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戒毒人员进入强制戒毒所时,必须接受强制戒毒所的检查。强制戒毒所以外的人员给戒毒人员的物品、信件,必须经强制戒毒所的工作人员检查。
三、哪些情况不属于到戒毒所执行?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
1、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
3、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对前款所列人员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书,并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根据《强制戒毒办法》第三条规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