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不予受理6个条件(劳动监察不予受理6个条件怎么办)
劳动监察不予受理几种情形
法律分析:劳动监察不予受理的情形:
1、因为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的劳动争议;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起诉讼;
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
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
法律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劳动监察不予受理有哪些情形
法律分析: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劳动监察不予受理6个条件
法律主观:
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 劳动监察 部门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 经济补偿金 、 赔偿金 发生争议的事项。 2.已经按照 劳动争议处理 或已经提起 诉讼 的事项。 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执行。 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查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法律客观: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 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 女职工 和 未成年工 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 和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 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 社会保险 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监察不予受理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查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劳动保障监察 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 适用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劳动者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有:
1、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2、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
3、投诉人不能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的;
4、投诉事项不属于本级人社部门管辖的;
5、投诉人未在二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者被投诉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的;
6、对同一事项投诉且已经人社部门依法受理的;
7、未按照规定补正投诉文书的。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劳动监察不予受理范围
法律分析: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