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范本)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词如何写
法律主观:
构成合同诈骗罪,可以从其主观意图不是诈骗、证据不足等方面辩护,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词如何写
法律分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词,首先应当写明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担任涉嫌合同诈骗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其次,陈述本案的事实并且说明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合同诈骗罪从犯辩护词该如何写
法律主观:
合同诈骗罪 轻辩护 律师 的辩护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在此基础上,根据 犯罪嫌疑人 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由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团进行辩护,将最大可能第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主要是涉及到调查取证工作是非常艰难的,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 刑法 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 刑事辩护律师 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 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刑事辩护律师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院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利用合同的漏洞或者合同中的条款来对受害人进行诈骗的行为往往都是很大的金钱数额的,但是如果诈骗的情节比较轻的话请律师来辩护还可能会减轻很多的处罚,但是律师的辩护如果没有基于很确实的 证据 也是于事无补的,最好是要求律师进行事前的详细调查。
法律客观: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从犯辩护词应该怎么写,有什么具体规定内容?
辩 护 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近亲属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读案卷和会见当事人,以及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已经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时参考。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张xx等人的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xx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一、张xx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有限,应当认定其从犯地位。依法减轻对其处罚(1)本案的犯意并非为张xx所引起的,其只是受他人的邀集而来的,此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张xx原本在云南临沧市做药材生意,有着正当的职业,只是受到李xx的邀请和诱惑一时鬼迷心窍才参加该起犯罪的。张xx系偶犯,若不是李xx的邀请,他也不会走向犯罪的道路。对于这一点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询问笔录得到印证,(见询问笔录张xx的供述见第38面第2—4行,庞xx的供述见第49面第9—11行,张的供述见第62面第6—7行)并且在法庭调查时各被告人的均供述了证实了这一客观事实,李xx本身就是湖北人,其活动范围基本在武汉一代,并且几人的会和也是在李xx的安排下到武汉相聚的,第一次作案所用的书籍也是在武汉买的,这些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在本案中李xx是起着最大的作用的。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注意到这一点,依法减轻对张xx的处罚。(2)本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均不是由张xx所负责的在本案中,无论是张xx还是庞xx、王xx、凌、张这些涉案人员均是由李xx所邀集的,他们原本都有着正式的工作。如前所述,涉案人员均是为李xx所邀集而来的,并且对于作案的分工和犯罪手段的策划均是由李xx所操控的。所有涉案人员均受李xx的指挥。(3)张xx在本案中所起的具体作用有限,主要还是李xx在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本案中,李xx是起到了最重要的作用,其不仅邀集了涉案人员,还组织策划了整个犯罪过程,并且在本案中,其亦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对于书籍是由李xx所选购;联系书店、同受害人进行直接联系,冒充政府工作人员以及设法将受害人骗进圈套等这些在本案中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行为均是由李xx一人所单独进行的。这些事实不仅可以从各被告人的供述中得到相互印证,而且通过被害人的指认和供述也可以得到进一步的确认。而张xx的作用仅为填写业务清单,陪李xx到书店门口“放风”。纵观整个案件张xx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因此应当依法认定其从犯地位。(4)张xx的分赃获利较小据各个被告人的供述来说,分赃均是由李xx来进行的,并且每次都是李xx分的最多。张xx由于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有限故其获利也是较小的。二、张xx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恳请合议庭依法减轻对其处罚在归案后张xx坦白交待了全部经过,其有罪供述始终十分全面和稳定,没有任何刻意隐瞒和避重就轻的表现。从询问笔录也可以看出,案发后,张xx认罪悔罪态度比较好,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并且在庭审时张xx自愿认罪,积极配合法庭的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张xx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理的情节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交代了在浙江河南行骗的事实。四、本案的涉案金额应为应当774094.7元,且应定性为数额较大(1)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涉案金额为774094.7元(2)本案的涉案金额应为数额较大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巨大,没有相应的规定,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诈骗数额为数额较大。依照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定位2万元以上,由于合同诈骗罪的特殊性其追诉标准较高,起诉书指控本案的涉案金额为869600元,而辩护人认为实为774094.7元。综上,辩护人认为张xx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其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其明显的悔罪表现,充分发挥刑法的教育感化作用,依法减轻对其处罚。
合同诈骗辩护意见书怎么写
法律分析:合同诈骗辩护词由前言、辩护理由和结束语等部分组成。书写时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孙先锋合同诈骗案
最近我给孙先锋合同诈骗案辩护,《东方网》现场直播时主持人说“这个律师是不是疯了”。我多么想我是疯了,我多么想我是错的,我多么想主持人是对的,我更想公诉人是对的。因为那样,就不是又一个无罪的人在“被犯罪”。据此,且将我的辩护词叫做《一个疯律师的辩护词》吧。现与发表,供大众评判。
节选:
四、起诉书对孙先锋的指控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以事实为依据,才可能以法律为准绳。可是,起诉书除了扣帽子、打棍子,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可以讲这样荒唐的起诉书在中国的法制史上也是不可多得的奇文。面对本律师一口一个“请拿出证据”的质问,公诉人表现出了少有的大度;面对本律师句句“请问你的证据在那一卷、那一页、哪一行”的紧逼,公诉人表现出了令人吃惊的宽容。但本律师并不愿看到公诉人的大度和宽容,希望看到的是公诉人人有理有据的反驳。可令人失望的是公诉人除了捕风捉影,拿不出任何认定本案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是公诉人工作太忙没有时间仔细阅读案卷材料么?是案件太复杂准备不足吗?可是,本律师从接触全部案卷材料到开庭只有46个小时的时间[1],就可以比较清楚的把握全案的脉络,可见案件并不复杂。难道公诉人接触全部案卷三个月还不如本律师的46个小时么?当然不是!其原因就是:不是公诉人不会举证、不是公诉人不敢举证、更不是公诉人给辩护人留面子,而是公诉人本来就没有认定本案被告人“故意犯罪”的任何证据。因而,捕风捉影[2]、无中生有[3]、编造谎言[4]的手段不得不用之。公诉人的做法远远超出了不负责责任、工作不细心的范畴,远远超出了职业道德的底线,远远超出了本律师容忍的底线。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任何一位有良知法律工作者都不会做出退让。
综上,本案以及相关案件定性错误、分开起诉违反最高法院的规定、区分犯罪嫌疑人和参与人的地位和作用不准、收集证据和举证方式违法。特别是,虽然孙先锋帮助黄顺东等联系货物代理公司的行为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他们的作用,但根据现有的证据孙先锋事先不知道他们的犯罪意图,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只是在帮助联系货运代理的行为已经完成后才对他们有所怀疑。但在多大程度上怀疑,能否从怀疑就得出具有犯罪故意的结论,没有相关的证据支持。因而,不能认定孙先锋是黄顺东、丁前的共犯。还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还有两个知情人(丁前、王敏)没有到案,给案件的认定带来难以预料的变数。刑事案件要求排除任何定罪的疑虑才能判定一个人有罪,疑罪从无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疑罪从无,当有了新的证据后仍然可以补救,仍然可以打击犯罪。疑罪从无,可以防止无罪的人受到不必要的磨难。疑罪从无,可以使司法人员免受错案追究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有鉴于此,根据现有的证据应当做出本案给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判决,即使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也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