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民事诉讼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的。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有两种途径:一是依职权追加;二是依当事人申请追加。对于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故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 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
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的。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有两种途径:一是依职权追加;二是依当事人申请追加。对于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故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
追加被告人只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才可以。
从民事基本原理来看,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违背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或者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既然原告没有起诉某一主体,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被告作为不利后果的可能承担者申请追加被告,代替原告再行明确被告,行使原告的诉权,显然是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的。
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在原告不愿意行使权利或者放弃权利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代替原告行使这些权利。
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把是否必要共同诉讼作为追加当事人的标准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种类,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
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讼或共同应诉的人,叫做共同诉讼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民事诉讼的被告能否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
可以。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追加诉讼主体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6、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本案被告可否申请追加被告
某信用社向王某贷款6万,用于经营酒楼,甲乙两人担保。现信用社对王、甲、乙提起诉讼。王、甲不知去向。担保人乙认为,王为国家公务员,按规定不能经商;酒楼未经工商登记;该酒楼实际由为王、王妻、王妻妹共同经营(此事实有证人证明);为此,应认定酒楼为王家庭经营,酒楼的债务应由王的家庭共同承担,于是,乙向法院申请提出追加王的家庭成员为被告。【分歧】意见一认为此案不同意追加被告,其理由是:本案为合同纠纷案,是给付之诉,而追加被告必须确认酒楼为家庭共同经营,是一般民事纠纷,为确认之诉。两个诉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意见二认为此案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王某与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与王、王妻、王妻妹共同经营酒楼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现在是信用社以借款合同担保关系向王、甲、乙提起诉讼,按照《民诉法意见》第53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的规定,如果乙是人保中的一般保证,可以按照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的规定,提出先诉抗辩权。就本案而言,按照《民诉法意见》第57、58条的规定,在借款合同担保关系中,当事人的人数确定,没有别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自然不能追加被告。然而,本案的问题是的问题,不是追不追加被告的问题。现假定本案确实有遗漏的当事人,那么被告是不是可以有权申请追加被告呢?对于这个问题。通过比较《民诉法意见》第58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的规定,可以理解《民诉法意见》第57条中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的被追加主体既包括原告,也包括被告,而当事人肯定是指原、被告而言的。且无论是谁申请无理的,皆裁定驳回。因此,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喻方德
民事诉讼法院增加被告可以吗
法律主观:
在民事诉讼的案件中,法院可以增加被告,民事诉讼案中可以追加被告人,而追加的被告必须是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被告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法院是不是应该有个回应
应该有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能否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
是可以的。原被告,及与案件审理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都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要求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原告申请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申请追加,原告同意的可以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视为已放弃对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依职权追加该第三人。
扩展资料:
共同被告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申请,许可追加。但此种追加新被告必须要经过被告和拟新追加的被告明示同意,所以在实践中发生争议的较少。
另一类是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法院依照职权追加被告,(包括原、被告提出追加申请或建议,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职权追加被告)无须各方同意。
《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
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