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的几个罪名)
利用职务之便查询他人信息算犯罪吗
法律主观:
刑法 理论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自己职权、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主管、经营或者经手财物的便利条件实施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什么是职务违法犯罪
法律主观: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职务犯罪以及单位犯罪中涉及的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的特点:位高权重,贪污受贿。品行堕落,贪色循情。二、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政治素质低。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想信念动摇。(二)、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法制观念淡薄。(三)、特权思想严重。特权思想有两种表现,一是在这些职务犯罪的干部中,往往拥有特权,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事实上,但凡腐败分子在受到惩处后都会自我反省:“如果当时有人提醒我、监督我,就不会有如此的下场”,但悔之已晚。二是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人民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公仆为人民”的崇高宗旨。群众观念淡薄,颠倒了主仆关系,忘记了干部的本色是为人民服务。(四)、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五)、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如在一些司法机关中,存在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行为,法规制度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成了一纸空文。这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也是监督制约机制没能正常运转的结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职务类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职务类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是指在职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
职务类犯罪是指在公务员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力,从而实施犯罪行为。常见罪名包括但不限于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的情况。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务员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资金占为己有或者非法使用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超出职权范围,利用职权谋取个人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利用职务便利,未经核准,收受公众存款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职务类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侵蚀了原本应该公正、廉洁的职权。因此,在职务活动中,公务员必须恪守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一切不当行为。
职务类犯罪的惩罚措施有哪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职务类犯罪的惩罚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以及降职或撤职。具体的惩罚措施将根据犯罪情节、影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多种因素来进行判断和裁定。
职务类犯罪是指在职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例如贪污贿赂、渎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这些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公务员必须恪守职责,遵守法律法规,杜绝一切不当行为。对于职务类犯罪者,将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以及降职或撤职等惩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算犯罪吗
法律主观: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根据具体行为的不同,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及贪污罪。主体既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客观: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救灾款归个人使用的以什么罪处罚
法律主观:
挪用公款罪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根据本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是什么罪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是什么罪,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谋取私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1、贪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
2、客观行为与结果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责任形式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如下:
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金融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和特点有哪些
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二是滥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图谋私利;三是玩忽职守,对工作马虎、敷衍塞责,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近年来立案查处的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案件,其主要特点为: (一)新发大要案件多 近年来,银行界接二连三发生多起高达几百万元、几千万元乃至几亿元以上大案要案被曝光,震惊全国,令人触目惊心,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二)涉案人员层次高 几年来,商业银行系统高级管理岗位手中掌握着人、财、物经营决策或管理大权,涉案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有上升的趋势。 (三)作案手段多样化 作案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内外勾结骗取贷款、以贷谋私,接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对无真实贸易背景的 银行承兑汇票 进行“包装”,帮助套取银行资金,从中非法牟利;伪造凭证支取现金予以贪污;吸收存款不入帐挪作他用;利用计算机操作技术处理之机实施犯罪;被社会人员腐蚀拉拢等共同作案等等。 (四)发案部位集中 金融机构犯罪案件越来越集中在直接与货币资金打交道的要害岗位上,如多数集中在会计、出纳、储蓄岗位、证券交易及主任(行长)等要害岗位。这些岗位直接与现金、票据、客户帐户打交道,这些人与社会接触多而广,客观上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是挪用、贪污、诈骗案件的高发部位,作案比例仍然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