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2年以后仍然没有还钱(失信人员还钱了失信可以消除嘛)
2年强制执行仍不还钱
强制执行两年后仍拿不到钱的,可以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以后申请人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或者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
老赖无力还款的新规如下:
(1)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失信人员进行将强制执行、纳入网络公开失信黑名单、不允许购买飞机票或住商务酒店,限制办理信用卡、贷款等。
强制执行找不到老赖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由法院依法直接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可采取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如果经执行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可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失信人二年后名单消除,钱还是不还怎么办
法律分析:债务人欠款,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对方偿还,如果对方拒绝,债权人可以去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对方归还欠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失信人员两年后解除了还是不还钱
两年执行期过了还没还钱怎么办?
一、先来看看后果
被强制执行后会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常有2年的执行期,过了2年欠款人可能不在这个名单里了,但是本身仍然还是一名失信人。除了可能会被重新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外,其限高令仍然没有解除。
而一日不解除高消费限制,欠款人的衣食住行仍然是不能随心所欲,比如像坐飞机、高铁二等座等,还有去办金融信贷业务,考公务员、事业编等根本没有办法做到。
二、再看解决方法
只有履行完毕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对实在没钱还款的欠款人,建议去找亲朋好友或者是关系不错的同事借钱来还款,和成为老赖相比,找人借钱并不是一件没面子的事情,毕竟每个人都会遇到有需要资金周转的时候。
要实在是找不到人借钱,或者没人愿意借钱给自己,又不想被继续强制执行下去了,看能不能通过法院调解,和债主协商还款,只要对方同意协商并且双方重新约定好相关的还款事宜,是可以向法院申请终止强制执行的。
协商过程中欠款人最好有一个诚恳的态度,并且还得表现出还款意愿,初步制定一个还款计划。要是协商成功了,后期一定要按新合同约定时间、金额还款,不要二次违约。
2年强制执行仍不还钱
法律分析:强制执行后仍不还钱的,可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