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涉案物品扣押(刑事案件涉案物品扣押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扣押
法律分析:是指侦查人员在勘查、搜查的过程中,对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依法予以提取、留置、封存的一项侦查措施。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目的是为了提取和保全证据,以求准确认定案情。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是一种强制性的证据收集行为,一般是建立在证据持有人拒绝交出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与搜查和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1式2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1份交给持有人,另1份附卷备查。
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扣押的规定
法律主观: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证据的扣押期限,但可以肯定的是,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和文件不得查封或扣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文件应当妥善保管、封存,不得使用、更换、损坏。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文件、邮件、电报、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予以退还。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涉案财产有何规定
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诈骗罪的财物怎么处置
诈骗罪中财物的处理方式: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发还给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扣留的手机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扣留的手机怎么处理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手机被公安机关扣留,通常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涉及手机的封存、检查、提取数据等环节,并需确保处理过程合法、公正。
一、手机扣留的原因和程序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扣留,包括手机。扣留手机的原因可能是手机内存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通话记录、短信、照片等。扣留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出示扣留凭证、告知当事人权利等。
二、手机数据的处理和使用
扣留手机后,公安机关会对手机数据进行检查、提取和保存。在检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会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提取的数据如果与案件有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公安机关有义务对扣留的手机和提取的数据进行妥善保管,防止数据泄露或损坏。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手机被扣留期间,当事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扣留凭证,并有权知晓手机被扣留的原因和处理情况。当事人还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陈述相关情况。如果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理不当,可以依法申请救济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监督和救济途径
为确保手机扣留和处理的合法性,法律设立了监督机制。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或其他途径了解手机扣留和处理的情况,并可以对处理结果提出异议或申请救济。同时,检察机关也会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执法公正。
综上所述: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手机被公安机关扣留,公安机关会依法进行处理,包括手机的封存、检查、提取数据等环节。当事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扣留凭证,并有权知晓手机被扣留的原因和处理情况。同时,当事人也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如果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理不当,可以依法申请救济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整个过程中,法律设立了监督机制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_第一百三十四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制作清单,并由侦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签名或者盖章。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_第一百四十七条:对查封、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持有人。
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物品的规定
法律主观: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扣押的物品 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