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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区别有哪些(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

2023.12.28 851人阅读
导读: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主观:一、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吗在现代意义上,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如果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妨害的情况下,行使物权的请求权,只须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侵害或妨害其物权的行为,便可以要求相对人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3、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包括在占有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而使占有人享有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概念是什么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权利人受到侵害而享有的要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1、因 侵权行为 造成他人的损害,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因侵害财产权、物权、 知识产权 、 继承权 、债权等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侵害人身权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3、因其他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 人身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 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 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请求权与形成权的区别

请求权与形成权的区别如下:

1、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2、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请求权基础有五种:

1、债权的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妨碍预防请求权;

3、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包括在占有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而使占有人享有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4、人格权和身份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是指人格权受到侵害情况下,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主要包括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等;

5、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的情况下,产生以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的请求权等。

综上所述,形成权是指当事人可以凭借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改变的权利,而请求权则是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律主观:

一、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吗

在现代意义上,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一项专门的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独立请求权制度。它的特点在于,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如果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妨害的情况下,行使物权的请求权,只须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侵害或妨害其物权的行为,便可以要求相对人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由于这些特点,使物权的请求权能够有效地保护物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返还原物请求权。

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专门国家机关提出请求,即为物权确认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不法站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3、消除危险请求权。

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害人排除妨害。

4、恢复原状请求权。

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之原状。

5、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造成物权人之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二、物权请求权与债权的比较

权利根据“法律上之力”的性质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和变动权。这样我们可以看出,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最典型的就是债权,债权与请求权经常被用再一起。债权是请求权但不等于请求权。

“债权说”是把行为请求权看作是债权,依次推断,请求权即债权。因为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所有的请求权其实都是行为请求权。按照“债权说”的观点,物权请求权还应该具有物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实际上则没有物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原因就是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不是债权。债权请求权与债权之间之所以有众多的类似之处是因为两者都属于请求权。

“准债权说”强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相似,而又从属于基础物权。这种观点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和理论意义,这中学说并没有确切的提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什么,只是把他看作是一种类似物权的权利。

债权和物权请求权都是请求权。债权是请求他人给付,物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返还或者停止妨害或者排除妨害危险。

债权和物权请求权都是相对权。债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对非法占有人或这妨害人或者造成妨害危险的人的权利。

债权具有相容性,同一标的物上允许有多个债权同时存在。物权请求权同样具有相容性,同一个标的物被两人分别同时妨害时,物权人就有对两人都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债权具有平等性,对于同一个人的债权,各债权的效力是相同的。物权请求权也是平等的,同一个标的物两人分别同时妨害时,两个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是平等的。

债权无追及性,在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债权人之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第三人的,债权人对于该第三人没有请求返还或给付的权利。从中可以看出追及性是相对于标的物的所有权状态而言的,在物权请求权中,标的物的所有权状态是不变的,所以物权请求权不需去讨论追及性问题。

当债权于物权并存时,物权一般具有优先与债权的效力。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所生之效力,不会与物权产生冲突,与物权之间就没有谁优先的区别。

三、物权的分类有哪些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五)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六)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我国还没有民法典,《物权法》上的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七)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八)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从上述可知,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上述五种权利,其中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其中一种,由受害人单独享有。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简述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

法律主观:

(一)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二)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三)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四)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如租赁物的承租人对他人侵害租赁物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行使上述权利。因此,这是一种对物诉讼。而债权性请求权的行使是以相对人为对象,且以权利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方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一种对人诉讼。,物权请求权以及基于物权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物权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保障力。理论上认为,物权的效力主要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根据上述阐述表明,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完全不同,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典型的债权请求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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