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法律主观:
1.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2. 可撤销合同 :因 合同当事人 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 行使撤销权 ,使已经 生效的合同 变更或归于 无效的合同 。 3. 效力待定合同 :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效力待定合同 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的区别
法律主观:
1、 合同的效力 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 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 可撤销合同 在未被撤销前则是有效合同。 2、合同瑕疵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这类瑕疵并非不可补救。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区别如下:
1、合同效力不同,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则是有效合同,在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2、补救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可以进行补救;可撤销合同的瑕疵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是不可以进行补救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别等。
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的合同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法律主观: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可以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可撤销合同是指存在一定的可撤销瑕疵,一旦认定,就不可补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