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侵权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法律分析:(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交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公司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主观:
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什么法律责任具体要看何种侵权行为,根据不同的侵权类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一般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四类责任。侵权行为,是民事纠纷中的问题。它的内容有侵犯财产权、人身权还有一些其他的权利。所以说,具体要承担的责任也是要就事论事的。如果一定要说,那只能说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了。
法律客观:
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主要包括公司的责任和行为人的责任。具体来说:第一,公司的责任一种侵权行为既然被认定为公司的侵权行为,其法律责任自然由公司直接承担,由公司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也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二,行为人(工作人员)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并不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工作人员应承担其他相应的责任。这些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民法通则》对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的相应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其第49条规定,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贡任。《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向第三人承担了赔偿责任,这应当被认为是公司受到的损害。所以,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第l50条规定要求行为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承担赔偿贡任。
设立公司而发生职务侵权行为,责任咋承担
法律主观:
在我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时侵权,由于凡是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行为均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给公司或者是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设立公司而发生职务侵权行为,责任咋承担
法律分析:因发起人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对外代表公司从事设立行为,参照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即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其行为后果应当归属于设立中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