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的判断(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规定)
国际私法诉讼时效应该适用什么样的法律
由于各国对诉讼时效期间长短、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诉讼时效的客体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因此在国际民事诉讼中,需要确定应适用哪一个国家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应确定诉讼时效的准据法。对于诉讼时效的准据法,目前各国的趋势是规定诉讼时效适用该诉讼请求的准据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5条也明确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例如有关涉外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应该依据合同的准据法确定。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
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例如,对于“合同方式适用合同缔结地法”这一冲突规范,如果合同的缔结地是英国,准据法即为英国的实体法;如果合同缔结地为中国,准据法即为中国的实体法。
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
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
1、各国立法权的彼此独立,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制定的法律本质上必然不同,内容上的差异和相互冲突在所难免。
2、法律除受阶级本质的约 束外,还要受到一国经济、文化、历史、宗教、习惯等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相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的法律之间也会存在差异。
3、在一个国家内部,立法权往往由多个部门行使,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也会发生冲突。
4、法律总是以一定时期的社会关系以及立法者对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有限预测而制定,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在一定地区施行的新法与旧法之间也将产生冲突。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据
法律主观:
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但以下四种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民事诉讼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超过时长是不就不能提起诉讼了?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时效过期,有起诉权,但丧失胜诉权,等于没起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扩展资料: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六部分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中,
第169条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民法总则
民事诉讼时效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是怎样规定的
1.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因身体受到 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况,诉讼时效期间为 1年。
2. 民事评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 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 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另一方同 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
(二)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按照《民事通则》第8章的规定执 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 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法
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 例。我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不动产的所有 权,可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 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侵权 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其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 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