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分公司是否要把总公司列为被告(起诉分公司是否要把总公司列为被告 法院)
起诉总公司怎么保全分公司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在起诉分公司的纠纷中,总公司基本上也会被列为共同被告,或被追加为共同被告。分公司是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但又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分公司可以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当然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起诉分公司必须追加总公司吗
起诉分公司不需要追加总公司。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起诉的流程:
1、调查取证:当事人应当调查取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2、起草诉状: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起草符合法律要求的诉状,明确自己的请求和诉讼事实、理由等,并附上相关证据;
3、递交诉状:当事人应当将起诉状递交至被告住所地或者事发地人民法院,同时交纳诉讼费用。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五日内向起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4、被告答辩: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辩,说明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附上相关证据;
5、开庭审理:庭前准备工作完成后,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法院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查阅证据等;
6、审判裁决: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当事人的陈述和已有证据等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判决或者裁定一经宣告,即具有法律效力。
起诉的条件如下: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起诉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被告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的行为。在起诉过程中,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说明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后,可以进行应诉,提交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
分公司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分公司对外订立合同违约被起诉后,作为原告,往往将其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关于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
1.分公司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分公司对外订立合同违约被起诉后,作为原告,往往将其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分公司承担的责任有限,总公司要承担最终的违约责任。当然,原告也可以只起诉总公司,只要分公司是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总公司可以被列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3.分公司可由其负责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如果分公司的财产足够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可以先以分公司的财产担责,不足的部分,再由法人公司为其承担。
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内的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应当符合《公司法》对设立条件及投资方式的规定,并到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子公司的名称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一般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可以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须由母公司决定。
分公司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提请设立的,其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虽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必须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只能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做出投资决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分公司则不然,其财产、业务、人事受总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以自身全部财产为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不仅无独立财产,且在财务上须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总公司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5.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须以其自身资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外,无法清偿的部分出资人无须另行承担。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直接以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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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签的合同,总公司能做被告吗
能。分公司对外订立合同违约被起诉后,作为原告,往往将其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分公司承担的责任有限,总公司要承担最终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总公司是否要为分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诉讼时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与分公司发生纠纷需要将总公司列为被告吗
一个企业可以成立多家公司,总公司下面有几家分公司,这在市场上是很常见的。如果分公司涉嫌违法犯罪,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利益,那么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去投诉总公司吗?分公司的纠纷能列公司为被告吗?下面就由为大家介绍相关的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分公司的纠纷能列公司为被告吗
这是可以的,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独立的主体,总公司要为其承担责任,但有些特殊情况,例如银行、保险公司、邮政等,有些法院承认授权,可以直接起诉分公司。当分公司和其他公司发生争议时,其他公司可以把总公司、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或者可以只把总公司作为被告,要求赔偿。
二、分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三、为何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这实际上是来源于公司法,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法人资格又称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法人地位,分公司确实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设立分公司,分公司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与不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是两个概念,两者不并冲突和矛盾。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分公司的纠纷能列公司为被告吗的相关内容。如果分公司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如果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独立的主体,那么被侵犯者可以将总公司作为被告。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总公司在深圳,我在成都分公司上班,劳动总裁我应该告分公司还是总公司?
一、如有书面劳动合同,则应以书面劳动合同上写明的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二、如无书面劳动合同,但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系与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则可以告分公司。所谓充分的证据,包括有分公司盖章确认劳动关系的文件,工资发放,社保缴费情况等。
三、如无书面劳动合同,也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与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则应告总公司。如果告分公司,则如果分公司否认,则劳动者将陷入被动。
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但该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承担责任能力,其法律后果应由总公司承担(《公司法》第十四条)。因此,从责任承担上,分公司用工就等于是总公司用工。
对于总公司来说做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必然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同时对于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做诉讼主体;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一般来说并不关心是和总公司还是和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很难确定总公司还是分公司做为被申请人。
建议劳动者在发生时类似劳动争议时,首先应关注是与谁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将谁列为被申请人,但在总公司、分公司均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下,应列总公司为被申请人,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