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合同一方合同不见了(签合同双方只有一方有合同)
如果其中一方的合同不见了法院会怎么判决
一方丢了合同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具体如下:
1、双方承认合同存在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合同丢失,可以重新签订合同;
2、如果对方不按照合同履行,需要找到其他证据来证明合同内容的存在。诉讼过程中,原则上应当提供合同原件,但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查明复印件真实性后也可以采纳。但证明复印件真实性的举证义务在当事人一方;
3、行为人故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致使合同丢失,或者故意盗窃、损害,以达到违约的目的。丢失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合同丢失,也可以通过媒体、报纸公告,宣布合同无效,对方重新签订合同。
签订的协议如果不见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一方签订的合同丢失的,可以和另一方协商补签合同,或者该方直接复印另一方的原合同,并且需要加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印章或者亲笔签名。也可以提交其它的证据来证明合同的有效性。如果另一方有能力履行合同却拒不履行合同的,那么该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认定,但要相关证据来进行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签了一方没有合同怎么办
法律分析:签订合同时,需要由双方对相关情况协商一致并签字同意,双方都需要保留合同的原件,一方合同丢失的情况下,一般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的,丢失后可以协商补签合同,无法协商的可以起诉并提交相关证据到法院处理。如果双方均承认合同的存在,并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丢了,没有什么影响。如果对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需要寻找其他证据,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约定的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一方有一方没有怎么办
法律主观:
合同份数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一方丢失的,可以到另一方复印,留存复印件。 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有效合同是符合上述全部有效要件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2)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 解除合同 ; (3)合同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4)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约束第三人。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乙丙三方其中一方合同丢失,想要解约怎么办
解约方式:
1、合同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书、递交申请、行使解除权;
2、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催告、通知对方当事人;
3、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4、被解约方对解约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
一、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程序
1、通知对方。
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当事人;发生法定情形而使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同样也应通知对方当事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合同从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起解除。
2、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可请求法定机构解决。
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后,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诉或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对于这些有效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特别程序的规定。
此外,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发生解除权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享有解除权;在因一方违约而发生解除权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在依合同约定而发生解除权的情况下,解除权的归属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
二、法院裁定的程序
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来裁决。
三、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一旦签约,具有国家法律保护。
合同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这种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