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打死学生扔下楼处理结果(老师打死学生并扔下楼)
老师打死学生判几年
老师打死学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过失杀人罪,犯故意杀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法律分析】
过失杀人罪又称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按相关法律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罪主要特征: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相关法律规定,犯过失杀人罪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才负刑事责任。犯罪的直接客体必须是他人的生命。 主观上只能由过失构成。即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必须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如果没有造成他人死亡,则不构成本罪。在认定本罪时,要划清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的界限。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老师将学生打死怎么办
老师是负责教书育人的,在老师的教学工作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如果学生有违纪行为的,可以纠正,但是不能实施伤害行为,否则可能构成犯罪。那么,老师将学生打死怎么办呢?
老师将学生打死怎么办
老师将学生打死,侵害了学生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极其严重侵害受害人生命权利的犯罪,认定故意杀人罪从主观上讲,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这是故意杀人罪与其他犯罪的根本区别。这也是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暴力抗税罪等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前提条件。
一、本罪立案标准
行为人涉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公安机关即可立案侦查。
二、本罪犯罪构成
(1)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3)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行为的非法性,即没有非法阻断的理由。有合法依据的行为则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正当防卫中杀死不法侵害者、对死刑犯依法执行死刑等。
2、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匕首杀人、利用他人或动物杀人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奶导致其饿死、有赡养义务的人对被赡养人不让吃喝致使被赡养人死亡等。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比较少见,一般要求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责任或义务的形式或者基于身份、职务,或者基于先前行为,如一成年人带一未成年外出,在遇野兽侵害时,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3、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行为必须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故意杀人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指使用犯罪工具或不使用犯罪工具,以积极的或者攻击性的行为杀害他人,后者则是指以消极的,应当履行某种特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使他人死。在司法实践中,前者的认定一般不困难,而后者的认定则要复杂得多。问题的复杂性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如何认定被告人是否负有防止或阻止死亡发生的义务,另一个是如何认定被告人的不作为与死亡的因果关系。
刑法理论上,关于确定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的根据,一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上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2、由于行为人的职务或业务而产生的实施其职务或业务上规定的活动的义务。
3、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义务。
4、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在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就负有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老师将学生打死,很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老师打学生教育局会怎么处理
一、老师打学生教育局会怎么处理
1、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老师罚学生钱违法吗
老师罚学生钱违法。因为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只有执法机关才有执法权。而老师只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不能拥有执法权。老师不具有对学生罚款的权利,罚款一般是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并且依据相关规定老师不得体罚学生,老师经教育不改体罚学生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师打死学生会判死刑吗
1、教师殴打学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刑法另有规定是指火灾、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依照火灾、交通事故的规定处罚。
2、教师殴打学生,学生意外死亡:此时,学生的死亡属于事故。一般来说,教师不构成犯罪,但应受到行政处罚。要看老师伤害的情况了,如果老师只是轻微的殴打,没有构成轻伤的,以治安管理来处罚,不会被判刑。如果老师殴打严重,构成轻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老师打孩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构成轻微伤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价值与学校可以双方协商赔偿。如果因为老师打学生构成学生轻伤的,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拓展资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师没有体罚学生的权利,如果老师打学生,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轻伤以及轻伤以上,涉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鉴定为轻微伤,不构成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20日湖南永州第十二中学一位教历史的老师打学生致死,现在怎么处理。
2006年09月20日下午,湖南省永州市第十二中学的一位历史教师,在课堂上先用钢筋殴打一名女学生,然后亲手把该名学生从四楼扔下。
遇害女生名叫章耀尹,今年11岁。那个老师是教历史的男教师,名叫李恒毅,今年28岁。9月20日下午第一节课是历史课,负责授课的李恒毅将坐在第一排的章耀尹头往桌子上撞,后又将章向桌子后面撞,章最后倒在地上,李恒毅还用脚踩章的头。
最后李从裤子口袋中拿出钢筋打已经被踩过脑袋的章耀尹。章耀尹的身上多出流血,在地上已经不动了。李恒毅抱起地上的小章将其从4楼教室窗口扔下,导致后者死亡。
扩展资料:
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局和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局已经拘留了杀害张耀银的李恒义。永州市冷水滩区政府已经成立了一个特别调查组,他们表示将尽快将调查结果通知家属并向公众公布。事件发生后,永州12中学暂时停课。
受害人的母亲表示,张平时很听话,家人都很爱他。张的家人表示,他们无法理解李的所作所为。据报道,这位老师没有精神疾病。
有人说历史老师平时喜欢打人,也有人介绍说历史老师和张耀银有冲突。这些都没有得到证实。因此,事故原因尚不清楚。
参考资料:中国新闻网-野蛮教师课堂上殴打女学生 将其从四楼扔下致死
老师打死11岁女孩从四楼扔下事件处理结果
做案时有精神病,那为什么还知道说送医务室?就算是真的有精神病,那学校和他的家人为什么还要让他来当老师?拿学生的生命来试探他的精神病有没有治好吗?现在因为一句有精神病就不用负刑事责任!那小孩的生命该谁来偿还?这种人不判死刑留着以后再放出来害人吗?
老师钢筋暴打11岁女生 将其扔下4楼致死 结果如何???
湖南永州老师李恒毅,大学毕业当教师8年,却突然在课堂上抽出钢筋殴打一个11岁女生,猛踩女生头部,又将女生从4楼扔下摔死。是什么让他变得如此疯狂? 据案件主办人、全程讯问过李恒毅的冷水滩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宋志勇介绍,李恒毅向警方交代:当天发现女生拨弄手指甲,并把指甲里的东西弹到他身上,他敲打她,她却骂他“神经病”,他受到刺激痛下杀手。他说:“打学生是为了维持好课堂秩序。” 记者:李恒毅本人承认杀人事实吗? 宋志勇:承认了并供述了犯罪经过。但是,起初他还是想抵赖,问起当时的经过他就说不记得了。
考研遇挫心理压抑?
李恒毅为何会殴打学生并摔死学生,一名老师认为,“这可能是他长期心理压抑导致的。” 该老师说,由于李恒毅不合群,其他老师也不和他主动交往。“只要他一进办公室,其他老师都会走。”该老师说,这也不能怨其他老师,以前只要别的老师和他意见分歧,他经常会吼其他老师。 而几年前,从教主课的语文改为教辅课的历史,对李恒毅也是一次打击。“在中学,主课老师和辅课老师在学校和学生中的地位不一样。” 据该老师介绍,李恒毅工作后曾经考过两次研究生都没有考上。去年考上了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的自费,可由于钱不够也放弃了,“这个对他的刺激也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