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简述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由什么妥善保存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档案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什么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record of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是2014年公布的放射医学与防护名词。健康监护是通过各种检查和分析,评价职业性有害因素对接触者健康的影响及其程度,掌握职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有害因素所致疾患的发生和发展。
记录职业人员职业健康信息的文档。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内容应包括: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档案的重要性和意义:
具有历史的再现性,形式多样的档案才具有查考价值。档案是人类记忆和把握事物发展规律的关键所在,档案的存在是人类发展史上的一项无形的宝贵财富。
对社会发展和人类生活的利用价值,是档案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重要表现所在。档案是历史的记录,是最原始、最真实的资料,档案能够发挥其作用。
档案工作既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又是一项服务性工作,我们要充分认识档案的重要性和价值,在工作中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使档案工作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
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应当包括
法律分析: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该档案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爱好等情况。
2、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病史以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及处理的详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记录。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档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职业健康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职业病防护措施、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情况、职业健康体检记录、职业病监测结果等。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工作史记录了从事过的不同职业、工作时间、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描述了从事工作时可能接触到的物质、环境等因素。职业病防护措施包括个人和单位采取的职业病预防和控制措施。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情况记录了已确诊或疑似患有的职业病以及相关治疗情况。职业健康体检记录包括定期进行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职业病监测结果是通过监测和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影响得出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