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与过失爆炸罪的区别(爆炸罪和过失爆炸罪)
什么叫过失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判多少年
法律主观:
对于过失爆炸罪来说,过失爆炸罪,是因为存在一定的过失导致爆炸行为的发生,如果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爆炸行为发生,虽然说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但是后果比较严重的话,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过失爆炸罪判几年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综上所述,在我国过失爆炸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比较轻微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爆炸罪与爆炸罪都是以爆炸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者的区别在于:1、主观方面不同。过失爆炸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过失,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其引起爆炸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应当预见其爆炸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而爆炸罪是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2、客观方面不同。过失爆炸行为只有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爆炸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爆炸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爆炸罪。爆炸罪的成立并不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后果。3、主体要件的责任年龄不同。过失爆炸罪行为人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而爆炸罪由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所以法律规定这种犯罪处罚年龄的起点较低。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犯罪形态上不同。爆炸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爆炸罪由于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才能够成犯罪,因此,不可能出现未遂形态的发生。二、爆炸罪的认定1、划清爆炸罪与以爆炸的方法实施的针对特定个人或者公私财产的犯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是爆炸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1)如果爆炸行为指向的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行为人有意识地将爆炸限制在特定的不危及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结果的,则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2)如果爆炸行为虽然主观上指向的是特定的个人或者公私财物,但是爆炸发生在公共场合,实际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则仍然应当按爆炸罪论处。2、划清爆炸罪与用爆炸的方法破坏特定设备的犯罪的界限。用爆炸的方法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或者通信设备的行为,也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而符合爆炸罪的特征。但是,由于刑法已经将用爆炸的方法故意破坏这些特定设备的行为另行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因此,不宜再以爆炸罪论处。爆炸罪判刑: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爆炸罪是故意还是过失
法律主观: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爆炸罪 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比较于 故意杀人罪 ,其使用的手段和危害后果都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一)犯罪客体不同 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爆炸犯罪行为人引发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其危害结果是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人虽也可能使用爆炸的方法,但还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当事人或某几个人的伤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身伤亡,不造成财产毁损。 《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是爆炸罪、爆炸罪应当如何处罚
一、什么是 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爆炸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所以法律规定这种犯罪处罚年龄的起点较低。根据 刑法 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嫉妒、怨恨、诬陷等。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爆炸罪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此外,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 三、如何正确认定爆炸罪 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区分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的区分这两类犯罪,其使用的手段和危害后果都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一)犯罪客体不同 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爆炸犯罪行为人引发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其危害结果是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人虽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还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伤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身伤亡,不造成财产毁损。 因此,行为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选择的作案环境和条件只能杀伤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对象,但行为人预见其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以爆炸罪论处。 爆炸罪是一个引人关注的 罪名 。刑事司法实践中,爆炸罪和不少罪名存在相似之处,比如故意杀人罪,特别是运用爆炸的手段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这给司法实务造成一定困难。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需要做到定罪准确。只有定性准确,才能量刑公正,直至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刑法》中除了规定有爆炸罪之后,其实还有 过失爆炸罪 。很显然,这是将同一行为的故意犯罪和 过失犯罪 分别规定为了两个不同的罪名。既然属于过失性犯罪,那么在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的时候,处罚自然就要比故意犯罪轻一些,毕竟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是比较大的。
过失爆炸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怎么认定过失爆炸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要构成过失爆炸罪,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如果爆炸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其他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则不成立过失爆炸罪。 (2)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必须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毁损。如果尚未发生危害结果,或者发生的危害结果尚未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程度的,则不构成过失爆炸罪。因此,后果严重是构成过失爆炸罪的重要标志。 (4)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者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爆炸行为引起的。这是行为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其引起爆炸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其爆炸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二、过失爆炸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过失爆炸罪与 爆炸罪 的界限 过失爆炸罪与爆炸罪都是以爆炸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者的区别在于: (1)主观方面不同。过失爆炸罪是出于过失,而爆炸罪是由故意构成。 (2)客观方面不同。过失爆炸行为只有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爆炸罪只要故意实施爆炸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可定罪。 (3)主体要件的责任年龄不同,爆炸罪行为人年满14周岁就可以负刑事责任,过失爆炸罪行为人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 (4)犯罪形态上不同。爆炸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爆炸罪不可能出现未遂形态。 2、过失爆炸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 过失犯罪 ,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过失爆炸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过失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人身。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过失爆炸罪既可以表现为致人重伤或死亡,也可以表现为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过失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罪虽然也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但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过失爆炸的行为只引起特定人的伤亡,而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以过失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罪论处。 在认定是否构成过失爆炸罪的时候,我们要知道此时属于过失犯罪,如果是故意有爆炸行为的话,那么可能构成的是爆炸罪。应注意的是,爆炸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公共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该结果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过失爆炸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过失爆炸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罪都是过失犯罪,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过失爆炸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过失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人身。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过失爆炸罪既可以表现为致人重伤或死亡,也可以表现为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过失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罪虽然也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但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过失爆炸的行为只引起特定人的伤亡,而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以过失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罪论处。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是指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过失爆炸罪为爆炸罪的过失形式。
过失爆炸罪共经历过两次立法修改。
(一)1979年《刑法》设立过失爆炸罪
1979年《刑法》第105条、第106条规定了爆炸罪,其中第106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1997年《刑法》对过失爆炸罪刑罚进行分档
1997年《刑法》第115条将1979年《刑法》第106作为第1款对爆炸罪予以规定。但第115条第2款将爆炸罪的过失情形的刑罚划分成了两档,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其中将1997年《刑法》第115条第2款所涉罪名确定为“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犯罪客体
过失爆炸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章,其犯罪客体为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起爆炸并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过失引起爆炸,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要求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过失爆炸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1.关系
两罪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是过失。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行为人违反生产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可能是故意的,但对重大事故这一结果只能为过失的态度。
2.区别
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是由于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过失爆炸罪则多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即使发生在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过程中,其违规行为也与生产、作业活动无直接联系。
(二)过失爆炸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发生,则是因为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有特定的客观条件的限制。而过失爆炸罪不要求特定的行为场景与方式。
(三)过失爆炸罪与爆炸罪
1.关系
过失爆炸罪与爆炸罪都是以爆炸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过失爆炸罪是出于过失;而爆炸罪主观方面要求故意。
(2)客观方面不同。过失爆炸行为只有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爆炸罪只要故意实施爆炸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可定罪。
(3)主体的责任年龄不同。过失爆炸罪行为人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爆炸罪行为人年满14周岁就可以负刑事责任。
(4)犯罪形态上不同。过失爆炸罪不可能出现未遂形态;爆炸罪有既遂、未遂之分。
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发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罪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险,历来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
(一)1979年《刑法》设立爆炸罪
1979年《刑法》第10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979年《刑法》第106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修改爆炸罪
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将1979年刑法第105条和106条中“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的场所列举删除。意味着取消了实施爆炸罪的场所要求,此次《刑法》修订后,无论在任何地点实施爆炸行为,只要危害公共安全,就应当按照爆炸罪定罪处罚,便于应对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况。
爆炸罪是指自然人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爆炸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一)爆炸罪
1.行为主体
爆炸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行为对象
爆炸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安全,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成立本罪不要求发生具体侵害结果。
3.行为内容
内容为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引起爆炸物爆炸,主要是指引起炸弹、炸药包、手榴弹、雷管及各种易爆的固体、液体、气体物品爆炸。引起其他设备、装置爆炸,主要是指利用各种手段,导致机器、锅炉等设备或装置爆炸。
4.责任形式
爆炸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爆炸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爆炸罪的未完成形态
依据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中指出,如果着手实施爆炸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引起爆炸物爆炸的,属于爆炸罪的未遂犯。
(一)爆炸罪与利用爆炸手段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爆炸罪与利用爆炸手段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这三种犯罪之间有一些相似之处,但是,它们的区别是更为明显的:
1、侵害的法益不同:爆炸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危害的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法益,分别是特定人的生命或健康的权利,这是三者的本质区别。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尽相同:爆炸罪的行为方式就是实施爆炸;而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方式很多,不仅可能是爆炸,还可能是刀砍、棍打或枪杀等。用爆炸手段杀人的只是其中的一个手段。
3、侵犯的客体不同:爆炸罪的客体,不仅指向人身权利,而且指向公私财产;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客体,只指向特定的人,即使在犯罪过程中损坏了财产,也并非犯罪的预定目标。因此,如果利用爆炸的手段杀伤特定的个人,而结果只是损害了特定个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没有危害到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的,则应分别按《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或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论处,不构成爆炸罪;如果利用爆炸手段,其目的虽是杀伤特定的个人,但结果除将特定的个人杀伤外,同时危害到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构成爆炸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二)爆炸罪与利用爆炸手段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两者的区别在于,如果用爆炸手段故意毁坏某项特定的公私财物,但并未同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险,仅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同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应当以爆炸罪定罪处罚,不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